实控人对福建金鑫三达科技抽逃出资 招股书未披露
据新华网报道,三达膜招股书显示,本次发行前,新加坡三达膜持有公司57.81%股份;本次发行后,持公司不少于43.36%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均为公司控股股东。蓝伟光和陈霓夫妇通过Clean Water Investment Limited和新达科技间接控股新加坡三达膜,并通过Suntar International Pte. Ltd.和三达膜科技园开发(厦门)有限公司间接控股程捷投资,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实际上,早在2014年三达膜冲击上市目标期间,实际控制人蓝伟光却成了一起官司的被申请人之一,而这起官司不仅证实了福建三达公司的真实存在,同时也牵出蓝伟光被指抽逃出资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762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再审申请人陈杨春因与被申请人蓝伟光、厦门费尼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颜啓淡、陈子荣、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虽然最终高院驳回了陈杨春的再审申请。然而在这份裁定书中,却有这样一段表述:“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蓝伟光在向金鑫公司(福建金鑫三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88万余美元并成为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股东后又抽逃了该出资。该抽逃出资行为对金鑫公司造成了损害,但并无证据证明必然导致金鑫公司经营彻底失败,亦无证据证明必然导致对陈杨春的股权及收益造成损害。而且,即使陈杨春的股权可能受到损害,但在金鑫公司尚未清算的情况下,陈杨春所持股权价值、是否存在损失等均无法认定。”
也就是说,在高院的上述裁定中,虽然陈杨春的再审申请被驳回,但蓝伟光却被认定抽逃了福建金鑫三达科技股份中其出资的188万余美元,“该抽逃出资行为对金鑫公司造成了损害”。
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陈杨春于1998年11月11日出资237.32万元,和蓝伟光同为福建金鑫三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孙建章律师认为,根据高法的栽定书判断,该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实行的是实缴登记制。因为2013年底,《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对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实缴制修改成认缴制。随后,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刑法第158条和159条对注册资本实缴制公司仍然适用。也就是说,在2013年底《公司法》修改前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的,仍会面临着虚假或抽逃注册资本罪的处罚,但在抽逃数额或情节上,要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