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如何利用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来合理安排使用银行账户?
《通知》实施后,个人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个人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将形成以Ⅰ类户为主,Ⅱ、Ⅲ类户为辅的账户体系。
Ⅰ类户是全功能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个人的工资收入、大额转账、银证转账,以及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业务应当通过I类户办理。Ⅱ类户需与Ⅰ类户绑定使用,资金来源于Ⅰ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等。Ⅲ类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线下手机支付等小额支付,可以办理消费缴费。
Ⅰ类银行账户与Ⅱ、Ⅲ类银行账户的关系就像是“钱箱”与“钱包”的关系。个人大额资金可以存储在Ⅰ类户中并通过Ⅰ类户办理业务,而个人日常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以及其他小额、高频支付,则尽量通过Ⅱ、Ⅲ类户办理。
同时,鉴于个人在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方便个人异地生产生活需要,《通知》要求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以降低个人支付成本。
上述制度设计,涉及对以前相关制度的调整和完善,为此,人民银行近期将下发通知,对《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规定的Ⅱ、Ⅲ类户的功能进行进一步明确和改进。
五、个人已经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如何进行分类管理?
为减少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此次《通知》主要对增量账户进行规范,即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已经开立Ⅰ类户的,不再新开Ⅰ类户,只能开立Ⅱ、Ⅲ类户。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Ⅰ类户不受此次规定影响,仍然保持正常使用。
公安机关在侦办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不法分子通常以一个身份证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账户进行作案,大大超出了个人对账户数量的正常需求。同时,银行也反映目前银行系统中存在大量长期闲置不用的账户。针对这些问题,《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对2016年12月1日前同一个人开立多个Ⅰ类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核实个人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个人开户数量较多的,银行应该要求个人作出相应说明。个人无法说明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个人归并冗余的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帮助个人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
上述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广大银行客户的主动配合。我们希望大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一些闲置不用或用得较少的账户销户,将一些主要用于网络支付或小额高频支付的账户降级为Ⅱ类或Ⅲ类户。这样既可以实现个人资金的集中管理,又可以通过Ⅱ、Ⅲ类户来防范网络支付风险,更好地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当然,如果个人希望按现有方式继续使用已开立的各个Ⅰ类户,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不受影响,但如果数量较多的,应根据银行要求说明情况。
六、买卖账户、假冒开户有什么后果?
账户实名制是一项基础性金融制度安排,是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多年来从制度保障、系统建设、专项治理和部门协作等多个方面不断强化账户实名制。经过多年努力,我国账户实名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账户实名制体系基本建立,账户实名率逐年提升,有效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经济金融正常秩序。尤其是随着2007年6月人民银行与公安部共同建设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建成运行,以及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其鉴别机具的推广,不法分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户的情况得到了有效遏制。
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在账户管理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这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惩戒机制不完善,尤其是对单位和个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这已经成为了当前账户实名制落实工作中的难点。单位和个人不良账户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违规成本低,一些个人在利益驱使下大量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并向不法分子出售获利,不法分子也大量收购他人账户、冒名开户、虚构代理关系开户等用于实施诈骗。
为提升不法分子和相关单位、个人的违规成本,《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人民银行还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该项措施将限制违规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限制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便利性,影响其征信记录,违规成本大幅增加,将对不法分子和违规单位、个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