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裁定中认为:根据荷兰Talpa公司的授权,在许可期限内,唐德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同时,灿星公司等的行为存在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及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也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而且,“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一旦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产生较大范围的传播和扩散,诸多环节都有可能构成对唐德公司经授权所获权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犯,可能会显著增加唐德公司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甚至难以在授权期限内正常行使权利。而且,在相关公众对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模式及特色已有极高认知度的情况下,又出现名称为“2016 中国好声音”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很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可能会严重割裂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与其节目模式及特色等元素的对应联系,从而存在导致唐德公司后续依约开发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的可能性,对唐德公司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且没有证据证明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这一裁定,唐德影视回应称,唐德影视欣赏灿星文化制作原创节目的做法,并且乐见其成,希望作为行业重要力量的灿星文化能够在中国电视综艺原创节目的探索中取得很好的成绩。但如果真是诚心诚意做一个原创的节目,就应该用一个全新的名称和全新的模式,而不应该再强调与原来的版权节目有什么关系,因为这样的行为一方面在误导观众,另一方面又在侵犯版权方的合法权益,如此操作实在不能不让人质疑其原创的诚意。
双输局面几成定局
唐德影视虽然赢了,但双输局面几成定局。
据悉,自今年年初以来,关于“中国好声音”版权问题的纠纷从未停歇。在不久前广电总局最新出台的关于限制引进模式的《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对引进境外版权模式的数量进行了数量上的限制。通知中规定:“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在19:30~22:30开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两档。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新播出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1档,且第一年不得在19:30~22:30之间播出”。
也就是说,这项规定出台后,唐德实际上已经无法用“the voice of …”的模式制作节目,即使制作出节目也只能在19:30~22:30之外的非黄金时间段播出。而如果在非黄金时间段播出,唐德付出的巨额版权费用绝无可能收回。与此同时,唐德迄今为止没有启动“the voice of …”项目,说明今年之内几乎不会出现《The Voice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