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范冰清何许人也?
公开资料显示,二人均来自中源协和,并在该公司担任高管职务。其中,王辉为公司副董事长,范冰清为公司监事。他们进入柯莱逊的时间,正好是融源瑞康收购后的第13天。
2003年6月至2011年9月,王辉担任上海执诚生物执行董事,此后一直担任执诚生物董事长,并持有57.71%的股份。2014年2月25日,中源协和作价8亿元,收购上海执诚100%股权,其中王辉获得4454万元现金、1702万股股份的对价。
2015年年报显示,范冰清从2012年就开始担任中源协和的职工监事。而执诚生物被收购后,从2015年2月5日开始,王辉开始担任中源协和董事、副董事长。截至2015年12月底,王辉持有中源协和1702万股,为第二大股东。
不仅如此,除了柯莱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外,王辉还担任柯莱逊、执诚生物执行董事。由此可见,通过王辉,柯莱逊不仅与执诚生物存在关联关系,与中源协和同样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入伙融源瑞康的过程中,中源协和正是以王辉任执行董事的执诚生物100%股权,为优先级、中间级资金的本金、预期收益提供保证。
面对如此复杂的关联关系,以及实质的关联交易,中源协和始终未有公开披露。在3月3日披露的发行方案中,也没有对此进行说明。
刘华浩认为,融源瑞康出资份额转让,对方是否支付对价、完成交割,中源协和副董事长、监事在柯莱逊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双方也已构成关联关系。而关联交易必须披露。但中源协和的做法,已经涉嫌违反信披规定。
刘华浩称,中源协和上述行为,主要触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相关规定。《办法》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按照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而第五十三条更是明确要求,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披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都应该充分披露。”刘华浩称,中源协和与柯莱逊在股权、人员方面均存在关联关系,但发行方案却未披露,显然违反了信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