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微博)12月28日讯 据中新网报道 (记者 陈康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下称《国务院决定》),中国证监会27日发布了7项配套规则。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这些配套规则的发布,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试点扩大至全国工作正式启动。
邓舸称,凡是在境内注册的、符合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不再受高新园区的地域范围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和股份制企业探索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大量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下称200人公司),这些公司具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和法律政策环境,类型多样,情况不一。
邓舸指出,为了推动这类公司规范后依法进入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要求,提出申请的200人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不违反当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股权结构清晰;经营规范;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此外,申请IPO的公司,股份确权数量应当达到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份确权数量应达到80%。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应当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此外,据邓舸介绍,前述配套规则亦明确了行政许可流程,包括简化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二是减少审核环节,不设发审委或发审委性质的专门委员会等。
上述7项配套规则包括,《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以及证监会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等。
邓舸指出,按照《国务院决定》精神,上述7项配套规则,主要是适用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等情形。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等情形,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财经专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