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1日讯 2013年1月起将有一批经济领域的新法规、新标准正式实施,其中,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取消、财政部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新规备受关注。记者特梳理了即将实施的法规和政策,望对网友有所助益。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取消
中国铁道部2012年12月24日披露,根据国务院第62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2013年1月1日废止。从当天起,火车票价相应下调,执行取消强制保险后的新票价。
铁道部称,该条例废止,取消强制保险的同时,铁路部门将采取适当缩小票价计费单位,降价幅度等于或大于强制保险费的处理方式。具体为:将旅客票价最小计费单位由1元人民币调整为0.5元,强制保险费不足0.5元的,票价相应降低0.5元;超过0.5元、不足1元的,票价相应降低1元。除实行公交化票价的线路外,每张火车票的票价都会有所降低,最少扣减额0.5元。
铁道部表示,废除强制保险后,旅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的,铁路运输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财政部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日前会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采矿登记费、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要求,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通知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特殊配方奶粉进口税降至5%
财政部日前发布《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2013年我国将对780多种进口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
其中,新增和进一步降低税率的产品主要分为五大类,一是调味品、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等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活和医疗用品;二是汽车生产线机器人、宽幅喷墨打印机、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屏、电动汽车用逆变器模块、锂电子蓄电池、无级变速箱用钢带等促进装备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三是高岭土、云母片、钨铁、锑等能源资源性产品,以及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用过滤器、动车组用胶囊等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环保产品;四是紫苜蓿、奶衬、自走式饲料搅拌投喂车等支农惠农产品;五是羽绒、亚麻短纤、全自动转杯纺纱机等支持纺织行业发展的产品。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将调整
质检总局日前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严格按照这份通知的要求,计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用,我国从2013年1月1月起实施降低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及时将收费文件等向出入境关系人公示、宣传,同时对外公布业务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对不按规定执行收费政策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根据规定,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报检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前的,按原收费标准计收费,对属于2012年第4季度减免收费范围的,免收相关费用;报检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含当天)的,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