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网·独家报道】4月22日,新民网记者从上海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今日正式发出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农村居民的最低保障标准。
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3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由每人每年28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20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另外,从2008年4月起,对原沪民救发〔2007〕67号文件规定的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适当调整,从每人每月27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60元。(新民网 实习记者 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