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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行政垄断需双轮驱动

www.taihainet.com 来源: 中国财经报 李睿嘉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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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当前社会上出现的《反垄断法》对反行政垄断难有作为的论调,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时建中认为,“尽管我们承认,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对于反行政垄断,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但是治标也是一种作用,我们不可忽视。”

 

  “行政垄断一般分为条状垄断和块状垄断,也被称为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对于行业垄断,《反垄断法》草案中设定了不少限制条件,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对于我国地区封锁形成的垄断,单靠《反垄断法》,确实很难有所作为。”

  时建中说,我国行政垄断的形成原因非常复杂,尤其以地区封锁现象严重,其原因主要是:第一,产业结构的不协调,一些地方产业结构布局雷同,因而导致同质竞争加剧,而当本地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不够的时候势必要通过行政手段来保护,于是就形成所谓“诸侯经济”;第二,区域发展的不均衡,经济体制改革呈现由特区、沿海不断向内地推进的趋势,各地生产力发展不均衡,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发达地区封锁高端产品,不发达地区封锁资源型产品的矛盾;第三,以前对地方官员的考评体系不够科学,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评价标准和考核体制,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GDP为惟一指标,没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第四,我国的财税体制有待改善,中央与地方在财权事权划分上有待改进。地方政府为了筹钱,就可能有用行政手段封锁地区市场的冲动。由以上这些原因形成的行政垄断,仅仅通过法律很难完全解决,特别是由政绩考评体系所带来的地区封锁,更需要依靠行政改革来解决。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也表示:“《反垄断法》本身是一部经济立法,它不应该被加入更多附加的内容。”但他同时也认为,“在中国的反垄断立法中,还是应加进反行政垄断的内容。”从计划经济时期开始,我国的经济就内在地具有地区封锁、地方保护的倾向。改革开放20多年来,尽管市场开放度越来越高,但行政垄断的痕迹依然很重,而且在许多经济垄断案例后面,也都或多或少地牵扯到一定的行政垄断。因此,如果不在《反垄断法》中加入对行政垄断的限制,经济垄断则很难反彻底。

  另外,尽管《反垄断法》无法彻底解决行政垄断的问题,但它对行政垄断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作用,并将推动行政体制的改革,时建中教授把这称为“倒逼体制改革”。他告诉记者,国外许多国家都有反垄断法,其中像俄罗斯、乌克兰、蒙古、越南等国家都有反行政垄断内容。据他了解,2005年之前俄罗斯处理的反垄断案件,有70%都是关于行政垄断的。因此,反行政垄断,采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有意义的。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招标投标法》中,都对行政垄断做了一些规定,但皆因权威不足而鲜为人知,当然也就难以有所作为。因此,要彻底解决行政垄断的问题,除了要通过法律武器,对行政垄断进行规范和约束,还要通过行政手段来确保法律的执行畅通。要加快行政体制的改革,捣毁行政垄断产生的温床。只有行政手段与法律武器双轮驱动,去除行政垄断的阴影,一个健康的、自由的市场经济才能逐步形成。(实习记者 何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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