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赃款不能在受贿额中扣除
安徽安庆一银行原行长被数罪并罚一审获刑十二年
吴贻伙
台海网(微博)1月2日讯 据检察日报报道,(记者吴贻伙)近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庆市分行原行长储桂生受贿、挪用公款案(本报2014年8月15日曾作报道)一审有果: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对储桂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罪所得49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赔的挪用款项1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查明,储桂生在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庆市分行行长期间,非法收受21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价值共49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前,储桂生迫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担心自己被查处,先后退还现金和购物卡12.5万元。
此外,储桂生还指使其所在单位办公室主任王某(另案处理)设立“小金库”,用于支付职工福利和业务中无法报销的费用。2012年12月,储桂生找到王某,想从“小金库”中借10万元钱。王某在未向其他领导汇报、未记账的情况下,私自从中拿出10万元现金交给储桂生。储桂生出具了收条,但至案发时也未将钱归还。案发后,其亲友代为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
一审开庭时,辩护人提出,储桂生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之前所退的款项,应当从其受贿总额中予以扣除。对此,法院认为,储桂生受贿已经既遂,退还他人钱款是退赃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但不能从受贿总额中扣除。
法院还认为,储桂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受贿行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行为,属于自首;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鉴于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储桂生有期徒刑十一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