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微博)12月21日讯 据新华社报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日就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茅士家、中海油轮公司航运部原副主任刘后平为亲友非法牟利,刘后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茅士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刘后平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1月,茅士家由中国海运集团委派至中海发展公司及中海油轮公司担任总经理。茅士家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伙同时任中海油轮公司航运部副主任、副总经理的刘后平,将相关业务交由其子茅某(另行处理)经营,茅某累计获利1500余万元。
2011年11月,刘后平委托茅某为其代拍上海市机动车私车牌照额度。当月,茅某以45900元的价格拍得一份私车牌照额度,并将上述拍卖款连同100元手续费一并予以支付。直至案发,刘后平未向茅某支付上述钱款。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茅士家作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伙同公司员工刘后平,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子茅某进行经营,使茅某获取非法利益1500余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茅士家、刘后平的行为均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系共同犯罪。刘后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两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