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暂行规定》针对数据资源制定了专门统一规范,为数据资源作为何种资产进入资产负债表提供了依据和计量基础。
数字经济的繁荣离不开数据资源价值的释放。普华永道中国模型及评估咨询服务合伙人詹睿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数据资产“入表”,从资产角度揭示了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客观反映数字化赋能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
释放数据资源价值
数据资产“入表”正当时
我国数据治理和数据基础制度正逐步完善。
2022年12月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等。此后,一系列相关政策陆续公布,为数字经济产业的未来发展定调。
2023年10月份国家数据局挂牌,此后发布的《“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6年底,数据要素应用场景广度和深度大幅拓展,在经济发展领域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得到显现。
多位受访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方面,关于数据资产“入表”的理论与实践在探索和发展中不断完善;另一方面,许多企业已经为数据资产“入表”做好一定程度的准备工作。
从宏观看,《暂行规定》为数字经济长远发展、数据价值的进一步释放奠定了扎实基础。从微观看,其为企业追求与数据相关的收入和利润指明了方向。
致同深圳咨询部主管合伙人李辉云对记者分析称,数据资产“入表”后,在企业自用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如果对外出售或交易,将视为存货处理。从资本化角度来讲,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的方向包括增信、转让、出资、质押融资、资产证券化等。
“数据资产‘入表’能更全面反映企业资产价值,助力企业获得多渠道资金支持,为企业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开展IPO等业务提供有效支撑。”国家信息中心大数据发展部规划处处长郭明军对记者表示,“入表”将进一步推动数据资产化业务创新,加快数据与资本这两个要素融合发展,更好释放数据资源价值。
“入表”有条件
企业必须重视数据资源管理
并非所有数据资源都能作为数据资产“入表”。从数据资源到数据资产,再到“入表”的数据资产,不仅需要顶层设计做支撑,更需要数据资产确认、评估、隐私保护、交易流通等一系列数据资源管理上的跟进,目前国内在许多方面尚未有统一规范,众多企业正在实践中寻找答案。
毕马威中国管理咨询主管合伙人郑昊对记者表示,今后,企业要更加重视数据资源管理,如建立数据资源管理机制,明确数据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监督权,制定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政策和流程,确保数据资产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郑昊说,今后,市场和投资者将更加关注数据资源的价值和潜力。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投入更多资金和技术来开发和利用数据资源,加强数据资源管理和创新,加速数字化转型,积极应对挑战、寻找机遇。
《暂行规定》已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业内普遍预计,部分上市公司的2023年财报有望出现“数据”相关项目。
新天绿能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正在开展内部的数据资产目录梳理工作,将依照《暂行规定》中有关要求对数据资源相关费用进行分析,逐项核实是否满足规定中数据资源资本化的确认条件,为数据资产“入表”做准备。
广电运通的一位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说:“我们时刻关注数据资产‘入表’的相关政策及最新动向,结合公司业务积极评估相关项目‘入表’的可行性,包括初步研究及探讨数据确权、成本计量、数据治理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那么,如果企业并不重视数据收集和数据加工,忽视了数据资源管理,是否不需要考虑“入表”情况?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本规定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创新采取“强制披露加自愿披露”方式,围绕各方的信息需求重点,一方面细化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另一方面鼓励引导企业持续加强自愿披露,向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多与发挥数据资源价值有关的信息。
构建数据流通交易体系
以数据为“铲”挖掘“新财富”
企业对数据资源积极开展探索的背后,是其对数据资产“财富”属性的认可。
当前,不少数据密集型企业、平台型企业出现了市值大于净资产的现象,部分原因在于其数据的资产价值未能反映在企业财务报表中,这部分企业财富被财务报表“忽视”了。数据资产“入表”不仅能更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价值,强化数据对企业运营的贡献度,还能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
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研究院战略研究中心高级咨询师孙湛对记者表示,企业挖掘、维护并提升自身数据价值,通过创新数据产品或服务能够换取丰厚收益。数据资源的资产化能为数据市场供给端提供正向激励,对企业而言,数据资产化可以为企业带来实质性权益,从而在供给端提高数据市场中企业数据的供给质量。
进一步释放数据资产的价值,还要让数据资产可交易、可流通。据记者了解,各地数据交易所已经在积极研究数据资产“入表”后的流通和交易程序,制定符合本地区数据资源特点和需求的政策,落实数据资源产品化、数据资产化。
上海数据交易所研究院研究员赵丽芳对记者表示,数据资产的本质是资产,但其载体区别于传统资产,具备主体多元性、高重塑性和价值时变性等特点。因此,围绕数据资产“入表”应求同存异,在遵循已有会计准则框架的基础上结合数据自有特征来推进。数据交易所与企业携手不断丰富数据资产化应用场景,将加速整个数据产业链的实践发展。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金融行业总监刘君惠子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数据交易所积极探索数据资产化,以数据作为资产向金融行业场景延伸,以数据资产贷款产品、数据保险、数据债券、数据信托等为开发标的,将推进数据资源“‘入表’—数据资产化—数据证券化”的闭环形成。
刘君惠子说:“我们依托国家数据生产要素流通核心枢纽以及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整合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以及数据中心集群力量,探索设立数据中心、数据资产相关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参股子基金或直投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优质项目或企业,孵化并助推相关行业企业上市融资。”
可见,数据资产“入表”不仅是推动数据资产化的第一步,更是以数据为“铲”挖掘“新财富”的关键一步。
业内专家认为,数据资产“入表”,不仅能促进数据产权确立、数据资产登记等规则体系的不断完善,亦能为数据资源的评估定价提供客观条件,加速数据资源流通交易。
记者 郭冀川 见习记者 寇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