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首先,如果由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不符合交付条件,没有实际交很显然。在维修期间,也就是在交付之前的物业费应当由开发商支付。如果这个房屋的情况是,虽然有质量问题但是不影响业主收房,那么收房之后,要从收房那天起开始计算保修期,在保修期限之内开发商承担保修义务。但问题在于,如果符合交房条件,业主应当收房,但房屋确实同时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在此维修过程当中的物业费,我个人认为还是应当由业主支付的。因为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买卖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如果房屋确实是由于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交付条件,这种情况下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所以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到底是哪种。
其次,就涉及到的合同中不合理条款的问题,我们现在所使用的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一般是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本身不能够理解为格式合同。但如果开发商在其拟定的,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购房人共同使用的示范文本当中又增加了部分不合理的霸王条款,那么这个条款本身是免除或者限制了的开发商责任,同时他可能加重了买方的义务或者排除了买方的主要权利。这时很显然它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
对于免责条款的合同,比如,‘我不承担责任,所有费用都由你来负’。这时候他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采取特殊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志将这些条款给标示出来,让消费者很清晰地看到。另外,必须要对消费者进行解释说明。
崔先生作为买方,如果他认为这个合同确实能够构成格式条款,而这个格式条款又违背《合同法》规定,如果没有提示,可以要求撤销这个条款。”
经济之声:在调查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目前该小区还有楼盘正在交房。记者以消费者身份拨通开发商电话后,核实到,目前该小区的收房程序还是“先收后验”。物业费也还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收取。开发商的做法存在问题吗?如果存在,是哪些问题呢?
裘叶:“首先,开发商提到的‘先收后验’这个行为肯定有问题,因为商品房是一种不动产,不动产之间的交付就是以实际交付为准。签收就意味着,首先对这个房屋符合交付条件;第二,房屋不存在任何问题,消费者自愿收了,收了以后房屋的所有风险都由买售人承担。所以如果‘先收再验’,验的过程中发生一些问题,可能不涉及到房屋主体质量的问题,比如漏水等这些小问题时,可能开发商这边和物业公司这边会有一些推诿。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消费者维权或者后续的主张权利可能会有一些障碍存在。所以收房的程序应该是先验,验完以后才能收。
其次,就物业费问题,如上述所说,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日,房子收了之后才能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否则肯定是不合理的。”
经济之声:收房的程序应该是什么样的?哪些细节是需要消费者注意?
李斌:“房屋建设成功之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方和监理方应当进行四方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才具备交付条件,住宅是特殊房屋,它要进行分层的验收。在交付之前,开发商应当向买售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买方,有一个检验义务。也就是说,开开发商交付给的房屋到底表面是否能够符合质量要求?有没有表面瑕疵?买方有义务,也有权利进行检验。如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着显而易见的质量问题,买方有权利要求开发商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如果有一些质量隐蔽的瑕疵,不能通过肉眼看到的,比如入住一段时间才能够发现的,这仍然不能免除开发商的维修义务。因为他从交房之日起,在相应的保修期限之内,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维修义务。当然前提是房屋质量本身存在问题而不是业主的不当使用所造成。”
经济之声:关于购房合同,一旦签订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在买房的时候该怎么样签合同,哪些事项是必须明确的呢?
李斌:“首先,建议采取政府部门颁发的示范文本,这是一个平衡双方权益的文本。
第二,必须明确要买的房屋本身具有的相关条件,比如面积、楼层、户型等。
第三,房屋交付日期是什么样的,如果延迟交付了,会承担什么样的违约金责任;如果出现了房屋质量问题,在什么情况之下可以拒收,在什么情况之下收了,但是相关的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由卖房来承担。
第四,在维修期间发生的物业费的损失到底该如何承担?因为物业公司肯定会去找业主收取物业费,因为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人。但问题在于,业主缴纳之后有没有权利向开发商追偿,因为这是开发商没有履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一部分,这也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什么时候办理过户登记,迟延办理产权证时开发商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都必须明确约定。
对于买方而言,除了取得房屋所有权,还要承担一个法定担保义务。买方需要关注合同本身是否具有不合理的责任免除条款。在这个方面,提示各位买售人,应当认真仔细阅读合同,发现哪个地方不理解的,可以要求开放商解释,也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经济之声:如果这个合同条款当中发现了霸王条款,签订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
裘叶:“如果在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情况下,消费者首先要跟开发商进行沟通,能否做相应的修改。如果没有办法做修改,而消费者当时必须要买房的情况下,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必须要综合考虑情况。如果签了,后续在履行房屋的交付、服务过程当中出现问题,要看这个不合理的条款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是完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签了这个条款也是无效的,对消费者来说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但还有一种情况,这个条款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是对消费者一方存不合理的情况,那么消费者在当时就应当预料到这个后果可能会是什么样。”央广网北京4月25日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