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先生提供了购房合同等证据资料,核对并确认合同中确实存在相关不合理条款后,记者展开调查。在调查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目前该小区还有楼盘正在交房,记者以消费者身份拨通开发商电话后,核实到,目前该小区的收房程序还是“先收后验”。物业费也还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收取。
开发商:“是这样,我们收房相当于在物业办理相关手续了,拿到钥匙后,我们这边有工程师跟你一块儿看房,有问题会进行记录,然后我们后期来维修。”
记者:“先收房再验房,是吧?”
开发商:“对,是这样意思。”
记者:“交房的时候都是先验后收,你们为什么是先收后验呢?”
开发商:“我们先收后验为了业主方便。”
记者:“不能先验后收吗?万一有质量问题呢?”
开发商:“有问题不分收房或者未收房,我们都会修的。所以在收房的性质上您可以放心收,维修和收房是不冲突的,这样的话,维修会有您的装修钥匙,会更方便一点。”
记者:“看房子的时候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怎么办?”
开发商:“有质量问题看哪些了,看具体情况。”
记者:“像有漏水,可以等你修好了我再收是吧?”
开发商:“这样也可以,但收房和不收房没有什么差别,因为现在收房子的话对于装修来讲有好处。我们都有两年保修期限的,不是说你收了房就不管了,收房后我们该维修还是会维修。”
记者:“如果不符合交付条件的话我拒收可以吗?”
开发商:“不符合?”
记者:“就比如说它有房屋质量问题我可以拒收吗?”
开发商:“这个咱就按照合同来就行了,合同上怎么约定了咱们就怎么来。”
记者:“有质量问题,发现了之后又不能拒收,那收房的时候要不要交物业费?”
开发商:“物业费咱是按照合同收楼日期来的。”
记者:“那现在碰到质量问题,维修期间的物业费怎么办?还需要交吗?”
开发商:“这个是需要交的。从合同上约定的交付之日起计算。因为咱们物业费不等同于其他费用。物业费是维护公共区域的,比如说你楼下的绿化,楼梯的保洁,你收房日期约定的时间开始物业公司就开始提供这项服务了,无论是你住还是没住,这个费用都是要缴纳的。”
记者:“因为有质量问题一直没修好,维修期间的物业费是收还是不收?“
开发商:“这个还是要收的,因为物业费是按照咱们合同的收楼日期开始计算的。”
购房合同存在霸王条款,我们的购房人到底应该如何应对?关于这一话题,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共同作出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今天的案例中,崔先生提到的购房合同中的“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收房”,“物业费从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计算”。就这两个条款来看,“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收房”,对这个合同当中的条款,怎么看?
李斌:“这种条款本身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制定的合同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的要求。如果交付的商品房不具备应有的质量要求,比如楼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严重质量问题,作为消费者,有权利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拒绝收房,这是消费者的一种权利。所以他的条款中如果这样约定了,也应当是格式条款,是一个无效条款。
另外,约定的交付日期之日始,业主就要交付物业费,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物业费缴纳主体的变更应该是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如果约定一个时间点,如果在那个时间之内开发商并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消费者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实际上在此之后,直到实际交付合格房屋之前,物业费还是应当由开发商来缴纳。”
裘叶:“物业费是房屋交付以后产生的一些权利义务,如果消费者收了房屋,就意味开发商履行了房屋交付的义务,接收以后跟这个房子相关的一些权利义务可能都由买售人直接来承担。这其中就包含一些物业费,因为房屋使用过程中会使用一些公共设施设备产生一些费用,这些统称为物业费。在消费者实际收房之后,物业费确实由消费者来承担。但是实际交付日和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之间可能会有一些差距,物业费应当从实际交付给买售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经济之声:崔先生提出了两项诉求,一是房屋维修期间的物业费不该由买房人承担,二是修改或删除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避免合同再成维权障碍。这些诉求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