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存“霸王条款”买房人该如何应对?
来源:央广网
【导读】楼盘交房时,开发商提出“先收后验”,买房人坚持要“先验后收”,开发商同意先验房但提醒业主,合同约定“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收房”,还有“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计算”。验房后买房人发现,室内飘窗漏水,开发商迟迟不予解决,时隔8个多月才修好。维修期间物业费谁承担又引发争议。12点15分《天天315》聚焦:购房合同存“霸王条款”,买房人该如何应对?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房价高,买房难,好不容易用一生积攒换来一套房,收房时,却被告知得先收房再验房,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还无权拒收只能维修,不管有没有签字收房,有没有入住,物业费都从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计算。买房时,缺乏经验,在收房时,才发现这些合同内容涉嫌霸王条款,该怎么办?想要安心入住新房,该怎么维权?这些问题是山东淄博一位听众在收房时遇到的,他为这事已经苦恼了很长一段时间。
崔先生2013年在山东淄博碧桂园小区购买了一套期房,2016年6月30日开发商按时交房,但交付时,开发商突然提出要先签字收房再验房,还有,不管何时入住,物业费都从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计算。
崔先生向记者表示:“我们去收房时发现碧桂园制定的收房流程多少有点问题,其要求先办理物业等相关手续再看房,一些业主提出来这样不合适,应先验房后收房。碧桂园公司说这样也可以。一些业主包括我去看房子,发现有一些问题,所以当时就没有去办收房手续。但碧桂园表示不管办不办收房手续,物业费都要从7月1日开始收取。有一些业主包括我当时也觉得这样不是很合理。”
由此,崔先生和一些业主坚持要“先验后收”,开发商后来勉强同意先验房。验房后崔先生发现,新房室内飘窗漏水,他又提出应该修好后再收房,很意外的是开发商答应维修,而且也没有催促收房。
但在这之后,漏水问题却迟迟不见修好,后来开发商竟撒手不管了,崔先生只能四处投诉,维权近8个月后,飘窗漏水问题才彻底解决。
崔先生说:“维修单上注明着有飘窗渗水,同时也注明了飘窗渗水修好后,联系业主做漏水测试,结果一直没有收到相关回复。直到今年3月份我一看时间比较长了就又催促了一次,在还没有修好的情况下我拨打了当地的12345。他们就把这个单子转到了住建委,住建委也联系了碧桂园,这样碧桂园才尽快安排人跟我联系,然后把渗水处理好了。
房屋质量问题解决了,维权却没有就此结束,业主准备签字收房时,才得知,合同上还有这样的条款:“发现房屋存在属工程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不能拒收只能保修”“如因买受人原因,没能按期交付的,视为开发商如期交房。”也就是说,当时业主发现质量问题后没签字也算是开发商已按期交房。
崔先生表示:“合同上有一个补充协议,大概是这样规定的:在交房之日业主去收房,收房中有任何属于房屋保修范围内的事情,碧桂园负责保修。但不能以房屋有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而拒绝收房。若拒绝收房,其产生的任何问题由业主承担。”
记者:“那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您看到这条了吗?”
崔先生:“首先,因为当时是开盘购期房,有很多业主一起去提房子,不可能每个人把条款都看得非常清晰。再者,我认为格式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我从网上查的所有收房规定里都有一个验房的过程,而此合同的条款直接取消了验房过程,或者有,你业主也没有因此而拒绝收房的权利。”
同时,崔先生还发现,物业费竟然还真是从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计算的,也就是说,房屋维修期间的物业费也要由他来承担。
崔先生说:“合同规定我的物业费是从去年7月1日就开始缴纳,我认为这是非常不合理的。针对这一点,我又咨询了淄博的12345。其说法是流程与合同的问题,他们给我提供了淄博市房管局的电话。然后我联系了淄博市房管局,房管局也认为这属于合同和流程的问题,他们也无能为力。从常理上讲,收房有问题应尽快修好,在用户收房后开始收物业费,但我认为这合同存在不平等的条款。”
据崔先生介绍,他在买房签订合同时,以为开发商用的是全国统一的格式购房合同,所以没有仔细查看。也根本没想到,购房合同附带的补充协议里有很多条款是开发商自己添加的,其中会暗藏不公平条款。
崔先生因此向开发商提出两项诉求,一是房屋维修期间的物业费不该由他承担,二是,修改或删除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避免合同再成维权障碍。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后,目前开发商方面答复崔先生,可以免除维修期间的物业费,但对于是否修改或删除不公平条款问题,开发商始终没有给予正面回应。小区其他业主告诉记者,他们也曾向开发商反映过合同问题,也同样没有得到任何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