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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治军特点及其得失看宋朝“武绩未振”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光明日报 陈峰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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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览宋朝历史,文盛武衰可谓其突出的时代特征,如南宋学者吕祖谦评说:“文治可观而武绩未振,名胜相望而干略未优。”(《宋史》卷434《吕祖谦传》)在中国历史上,宋代虽然经济、文教空前昌盛,并且域内的统治秩序也相对稳定,但与此同时,其在与少数民族政权对峙中却出现长期被动挨打局面,北宋、南宋先后都亡于边患。这种呈现显著反差景象的格局,亦如元代史家所评说:“宋恃文教,而略武卫。”(《宋史》卷493《蛮夷—·序》)而若对其成因细加考察的话,不难发现宋朝的治军特点是其中重要的因素之一,值得深究。

1.宋朝的过度制衡原则与治军特点

  众所周知,脱胎于五代兵变建国的宋朝,为了重建国家秩序并维护统治稳定,充分汲取以往多年军阀战乱、皇权沦落的教训,厉行强化中央集权。为此,宋朝在制度设计上刻意推行分权制衡的原则,力求防患于未然,宋人即称“事为之防,曲为之制”(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如对最高中枢机关实行分割,以宰相掌管最高行政机关的中书(后改称三省),由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负责最高军务的枢密院,“对持文武二柄”(《宋史》卷162《职官二》),互相牵制。与此同时,宰相与枢密使通常各设二名,其下又分别设置多位副职,使参与决策的宰执大臣扩大至十人左右,就此抑制了臣僚专权局面的出现;再如对于较为重要的中央机构,多重叠设置,在地方大区的路级建制分立多个平级机构,互不统属,在州郡一级则特设通判一职,与知州并列等等,以彼此掣肘分权;又如实行官职与差遣分离的制度,将原本大多数官职虚化,仅保留其不同官阶与俸禄的标志,而使用差遣的方式委派官员掌管各级机构的事权,史称:“诸司互以他官领之,虽有正官,非别受诏亦不领本司之务。”(《宋史》卷169《职官九》)“六部名存实亡,诸司纪统不正。”(吕乔年:《丽泽论说集录》卷9《门人所记杂说一》)实行这种名实脱节的规制,显然有利于随意调动人事,使官员难以久留其位,也就难以坐大势力。还值得特别提到的是,宋朝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监察系统的功能,对百官队伍进行监督、约束,即使高官大臣也往往有所忌惮,这些在中国历史上都显得非常突出。如北宋中后期御史刘挚所说:祖宗以来,大臣若触犯公议,一有台谏弹劾,则无人能安其位而不去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4)。诸如此类分权制衡原则的表现,在宋朝不一而足。

  宋朝制度设置上普遍存在的制衡原则,在军事系统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可谓达到空前绝后的地步。概括而言,其主要内容有:其一,对最高军事决策权的切割。在宋朝大多数时期,朝廷凡遇军事决策,一般由中书、枢密院大臣分别提出建议,最终由皇帝裁决,所谓“每朝奏事,(枢密院)与中书先后上所言,两不相知,以故多成疑贰。祖宗亦赖此以闻异同,用分宰相之权”(王明清:《挥麈录》后录卷1)。这种军事决策上的制衡原则,意在防止权臣染指军权,这一状态到南宋后期才发生变化。其二,将调兵与统军权分立。枢密院有调兵权,却不掌管军队,如北宋统军权归禁军三衙机构,南宋初统军权归御营司,以后则由大战区的都统制司、制置司、宣抚司等统管,从而构成调兵与统军权之间的制衡。如宋人指出:“天下之兵本于枢密,有发兵之权而无握兵之重;京师之兵总于三帅,有握兵之重而无发兵之权,上下相维,不得专制。”(范祖禹:《范太史集》卷26《论曹诵札子》)其三,使统军权趋于分散。宋初,军队由殿前司、侍卫亲军司两大统帅机构分管,其正副帅职位高权重。随后,宋廷先将以上正副职架空,继而将侍卫司下的马军、步军司分立,与殿前司形成“三衙”鼎立格局,使统军权进一步分散。其四,用监军掣肘将帅。宋朝凡出征作战,主帅之外必设监军,监军官位虽不算高,但却有监督之权。北宋中后期,宦官还参与监军甚至领兵,进一步牵制将帅行动。另外,军中又有走马承受公事一职,多由宦官担任,“以察守将不法为职”(《宋史》卷467《宦者二》)。其五,文武相制。宋太宗朝开始在枢密院中兼用文武,以互相牵制,北宋中叶以后,则进一步以文臣取代武官(陈峰:《从枢密院长贰出身变化看北宋“以文驭武”方针的影响》,《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同时,宋仁宗朝以后,“以文驭武”方针盛行,文臣不仅主导枢密院决策,也掌控各地军事指挥权,如宋人所说:“不以武人为大帅专制一道,必以文臣为经略以总制之。武人为总管,领兵马,号将官,受节制,出入战守,唯所指麾。”(刘挚:《上哲宗论祖宗不任武人为大帅用意深远》,《宋朝诸臣奏议》卷65《百官门》)南宋时期也大致如此,文官大臣往往出任重要战区的统帅,宋高宗朝还规定:“每路文臣为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总一路兵政,许便宜行事,武臣副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6)此外,在军队部署上,宋朝长期实行“内外相制”规则,即:将大约半数军队驻守于京畿,其余分布于外地,以互相制衡,“使京师之兵足以制诸道,则无外乱;合诸道之兵足以当京师,则无内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27)。又常将各地驻军换防,并调换主官,使将帅“不得专其兵”(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53《兵考五》)。

  由上可见,宋朝在国家制度设计中,贯彻制衡的原则,以防范尾大不掉局面的产生。其中围绕兵权所推行的制衡原则,又尤为突出,就此形成了管控过度与过细的鲜明治军特点。如宋太宗选拔将领的标准,即重视其是否具有“循谨”的特点:“朕选擢将校,先取其循谨能御下者,武勇次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宋真宗又对此进一步细化,其御制武臣“敕七条”规定的内容,要害在于修身、守职及所谓威严三项,强调武将应有循谨、本分和管束部属的能力,却无一条涉及果敢用兵等要求(曹彦约:《经幄管见》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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