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法典大力褒奖人的美德
民法典在维护人的尊严的同时,还在时刻关注人性的光辉,并通过大力褒奖人的美德进一步丰富和提升民法典的人文主义内涵。
民法典推行诚信以塑造互信的美德。在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运动中,以血缘、身份为纽带的熟人社会逐渐转换为以契约和规则为基础的陌生人社会。在社会陌生化的过程中,原来熟人社会中特有的共同道德观念、舆论、家族长老的威严等非制度化的约束机制逐渐消逝,陌生人共处时的个人主义观念逐渐抬头。如果任由这种个人主义无限发展,私人领域的商业交易和家庭生活都可能走向堕落,整个社会的进步会因此受阻。以调整私人领域交易活动和家庭生活为主旨的民法典,对上述危险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并通过大力推行诚实信用原则再造身份社会时代才有的相互信赖关系。《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首先在合同领域推行诚信,对具体的交易行为进行道德调整。此后,《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将诚实信用作为债的关系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2条进一步使得诚实信用从债法中的原则上升为整个民法的原则。我国台湾地区于1982年修订民法时,也将诚实信用原则从债编调整到总则编,使之成为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条款,杨仁寿先生认为这一调整完全符合世界各国最新的立法潮流。
民法典鼓励助人为乐以塑造互助的美德。在私人领域的社会交往中,一定亲等的亲属之间负担法定的扶助义务。但亲属之外的其他私人之间则奉行个人事务不容他人干涉的基本准则。然而,特殊情况下以防止陌生人受损或增加陌生人利益为目的干涉行为,却符合互助友爱的善的观念,民法典旗帜鲜明地对此予以褒扬和鼓励。《法国民法典》第1372条、《德国民法典》第677条等很多民法典中就此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使因他人管理行为而受惠的本人负担补偿费用甚至赔偿损失的义务,从而鼓励助人为乐行为,鞭挞受惠不报的忘恩行为。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不少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第680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75条等)还规定了紧急无因管理行为,即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助人为乐反而导致受助人损害的,助人者一般不用承担责任,除非他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就为助人为乐者打消了顾虑,进一步鼓励了互助的善行和美德。
民法典褒扬牺牲精神以塑造互爱的美德。一般而言,助人为乐是在不明显损己的情况下利人;而自我牺牲则是典型的损己利人。因此,与助人为乐相比,自我牺牲是更高层次的美德。对于自我牺牲这样的美德,民法典虽然不主动强制,但却大力褒扬。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引领了高水平的社会道德风尚,促成了“爱己,更爱人”这样更高水平的社会文明。由于自我牺牲精神对于普通人的道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传统的民法典中并无褒扬牺牲精神的直接规范。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法国人通过解释《法国民法典》第1375条,德国人通过解释《德国民法典》第683条,将最具牺牲精神的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无因管理制度去规范,因见义勇为而受损的人(所谓“好撒玛利亚人”)可以向受益人请求补偿。在实定法上,1964年制定实施的《苏俄民法典》第472条明确规定因抢救社会主义财产而受害的,应当由受害人抢救的财产的所属组织赔偿。我国虽然没有民法典,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对此均有规定,并且把适用范围从“抢救社会主义财产”扩展到“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这就在更高的程度上鼓励了见义勇为行为。目前来看,这一规定在2020年我国将要出台的民法典中也会被保留。果真如是,则我国的民法典无疑会把民法典的人文主义内涵提升到新水平。
四百年来,大陆法系的民法传统实际是在沿着人文主义法学开辟的道路前进(朱晓喆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当下中国,念兹在兹的民法典编纂固然不会脱离人文主义的传统轨道,尊重人、关爱人仍将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价值所在。同时,中国民法典的人文主义追求还在于,人的价值不仅要使自己过得幸福,还要让他人过得幸福。由此,中国民法典将致力于实现全面的人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在此意义上,作为中华民族史诗的中国民法典必将成为人文主义传统在新时代的法律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