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丁宇翔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用“慈母”这样的表述来概括民法“以人为本”的精神气质,描绘民法深厚的人文关怀。在民法的宏大格局中,民法对待个人就像对待国家那样,极尽尊重、爱护之能事。
几百年来,在这种人文主义民法文化的滋养和孕育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民法法典化的法律实践中努力贯彻这种慈母情怀,通过民法典的理念、结构、原则、规则,把人文主义的触角伸向民法典的各个角落。在此过程中,民法典也借助人文主义的精神内核成就了自己的伟大和不朽。
一、民法典是人文主义的显豁律章
人文主义是强调人是世界的中心的价值观念。
然而,在近代民法典产生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的中心地位并没有被认同。在这一时期,教会的神学世界观大行其道,全面控制着欧洲的思想世界。直至14世纪,文艺复兴运动的思想者们在搜集、整理、研究原汁原味的古代典籍和艺术作品的过程中,重新体会到了古希腊罗马文明的高贵和优雅,从而对非基督教的古代世俗文化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众多古典作品被翻印、学习、研究和传播,欧洲人的研究视野由此得到拓展。
而视野的拓展自然而然激发了人们的怀疑精神,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只能尊奉基督教神学世界观,为什么要严格尊奉禁欲主义,为什么要一切听从神的旨意而不是自己的内心呼唤?于是,思想领域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人文主义运动,人们开始大张旗鼓反对神学禁锢,提倡自由,反对宗教提倡的禁欲,提倡爱和幸福。这在普通民众中引起强烈共鸣,极大地强化了世俗生活的分量。
对世俗生活的重视,引发人们对世俗法律的重视。而此前的公元11世纪到12世纪,优士丁尼《学说汇纂》手抄本在意大利北部被发现,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教师伊尔内留斯对之进行研究并加以传授,使之成为当时教授罗马法的最重要教本,史称“波伦亚手抄本”。此后,该手抄本被大规模复制并流传,这就为复兴罗马法奠定了坚实的文献基础。同时,罗马法中自身所蕴含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等法律观念,也成为人文主义的重要思想资源。
于是,首先从意大利,然后到法国并扩展至整个欧洲的罗马法复兴运动风起云涌,最终促成了大陆法系的形成。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特兰就此指出:如果不是《学说汇纂》,罗马法不可能再次征服世界。
人文主义影响之下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大大促进了欧洲乃至世界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恩格斯也曾指出,“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部世界性法律。”由于罗马法的逐步普及,学者对罗马法的研究也日益深入。大批的法律学者沿着人文主义思想的路径,试图越过优士丁尼,恢复罗马法的原典面貌。
于是,人文主义思想与法学研究合流而形成的人文主义法学兴盛起来,法学研究越来越跳出基督教神学的束缚,成为一门世俗化的学问。在罗马法复兴中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法学,反过来使得欧洲各国的法官、律师、法律学者对于罗马法的熟稔程度大大提高,甚至在意大利出现了法官撇开不熟悉的地方习惯法而直接援用罗马法改变下级法院判决的情况。
逐渐,在欧洲大部分地区,罗马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欧洲普通法的地位,成为不少国家民法发展的规范资源。罗马法尤其是其中的《学说汇纂》将其规范按照逻辑顺序编排而成,表现出明显的逻辑体系特点,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向欧陆国家提示了民法法典化的思路。
于是,1756年《巴伐利亚马克希米里安民法典》(俗称《巴伐利亚民法典》)正式颁布,该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开近代民法之先河,是人文主义思想的重要法典化实践。
此后,久负盛名的《法国民法典》也于1804年颁布。该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直接产物,虽然留有旧思想的残余,但相对于当时的社会而言,无疑是很革命的。该法典较为全面地贯彻了人文主义“尊重人”“解放人”的理念,它虽然未能在家庭领域完成“人的解放”,但却在经济领域彻底做到了这一点。已故的我国民法学泰斗谢怀栻先生称其为“解放”人的法典,并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石。
紧随其后的就是1811年颁布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该法典虽然不像《法国民法典》那样著名,但却因其鲜明的自然法色彩而备受重视。自然法虽然最早发端于古希腊,但近代以来的自然法却被深深地打上了人文主义的印记,艾伦·沃森有言“自然法是众所周知的人文运动”。近代以来的自然法不仅强调人的理性对于法的作用,同时也强调对自由和人的尊严的尊重。也因此,虽然该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一样都被作为自然法典,但同时显然也是人文主义传统的产物。
到1896年,又一部世界级的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诞生。该法典为世人所津津乐道的是其逻辑性形式理性、严谨的体系结构以及高超的立法技术。然而,正是其科学化法典的特征太过突出,以至于人们竟忽视了该法典所坚持的形式理性之下,其极具特色的抽象原则、法律行为客观化原则都是为了保证交易安全,说到底是为了保证人的安全。更不用说,该法典此后的多次修改——如第13条加入消费者条款等,都在不断强化对人的保护。因此,以体系性和科学性见长的《德国民法典》实质上仍然带有强烈的人文主义因素。
此后,受《德国民法典》影响甚巨的《日本民法典》(1898年施行)和《中华民国民法典》(1931年生效,现施行于我国台湾地区),最初虽然在很多方面不尽如人意,但在当时当地,也大体上承袭了人文主义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