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和”即和合、协同、合作、亲和,是中华文明中的最高道德理念,其地位高于“善”。在先秦时期,“和”的价值是在与“同”的比较中凸显出来的。西周时期的史伯就曾指出:“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据《左传》载,晏婴以烹调喻君臣关系:“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燀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是以政平而不干,民无争心……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他们都认为,“和”即不同事物和美整合,“同”是同一事物简单积累。后来,孔子进而将“和”“同”引申为道德范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在这里,孔子所强调的也是“和”与“同”的区别。所谓“和”,是指不同的事物结合,又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所谓“同”,同一种事物的相加,显得十分单调。因而,和而不同又意味着兼容并包与追求和平。
《周易》乾卦《彖》更将“和”提升为宇宙法则,提出“太和”这个重要概念:“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大和,乃利贞。首出庶物,万国威宁。”“大”,一本作“太”,二字通。朱子曰:“太和,阴阳会合冲和之气也。”在古代文献中,“和”有“会合”之义,尤其就阴阳二气的关系而言。这样一来,从朱子的解释看,太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阴阳二气的会合、合一,二是阴阳二气的和谐、调和。太和也相应地拥有两个基本内容,一是万物合一,包括天人合一、人神合一、物我合一、主客合一等等;二是万物和谐,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内心的和谐等等。
从《周易》阴阳八卦观念所反映的中国辩证法看,任何事物以及不同事物之间都包含阴阳两种性质和力量,阴阳二气既和谐又统一推动了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所以这种辩证法可以称为“和谐统一规律”。
“和”也是道家和释家的基本价值范畴。老子一方面以“和”为宇宙法则,“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另一方面又以之为常道,即最高道德法则,“和曰常,知和曰明”。以身和共住、口和无诤、意和同事、戒和同修、见和同解、利和同均为具体内容的“六和”,则体现了佛法的基本道德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