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晋建私募基金管理(横琴)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晋建私募基金管理(横琴)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从事不符合规定的明股实债业务。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准确。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中注明得分情况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产品风险评级之间的匹配关系,未取得部分投资者资产证明文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不足。上述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晋建私募基金管理(横琴)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晋建私募基金管理(横琴)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晋建私募基金管理(横琴)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二是从事不符合规定的明股实债业务。三是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准确。四是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中注明得分情况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产品风险评级之间的匹配关系,未取得部分投资者资产证明文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不足。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项,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及《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7月24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