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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常州2家支行共收4罚单 发放无实际用途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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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8月2日披露的常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常金罚决字〔2024〕11号、12号、13号、14号)显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600000.SH)金坛支行发放无实际用途的超短期贷款,浦发银行溧阳支行对项目贷款资本金核实不到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浦发银行金坛支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31.134705万元,对秦月华(时任浦发银行金坛支行客户经理)警告,对浦发银行溧阳支行罚款35万元,对管华姣(时任浦东银行溧阳支行客户经理)警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以下为处罚原文: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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