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农股份信披违法违规事件罚单落地。10月8日晚间,冠农股份披露公告称,公司于10月7日收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决定书》),公司相关财报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均超20亿元。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冠农股份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合计达435万元。
财报虚增营收、营业成本均超20亿元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冠农股份存在两大违法事实:
一是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353036054.93元、虚增营业成本353036054.93元。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以修改原始单据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的皮棉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占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8.14%。
二是冠农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728543232.51元,虚增营业成本1728543232.51元。冠农股份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及轧花厂承包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虚增营业收入占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51.64%。
总体来看,2021年至2022年上半年的一年半时间内,冠农股份合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均超20亿元。
2023年4月21日,冠农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度、2022年半年度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业务的对应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减。
新疆证监局称,上述违法事实,有冠农股份发布的更正公告、定期报告、书面说明材料、会议文件、修改前后凭证、清单统计表、相关企业工商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新疆证监局认为,冠农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冠农股份及多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新疆证监局指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刘中海时任冠农股份董事长,对上市公司全面工作负总责;肖莉时任冠农股份总经理,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在编制2022年半年度报告期间任财务总监;莫新民在冠农股份编制2021年度报告期间担任财务总监,负责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上述人员是对冠农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王新时任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存在负责组织天沣物产相关人员修改原始单据的行为。该行为与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冠农股份和刘中海向新疆证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复核,新疆证监局认为,冠农股份和刘中海在案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能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公告,积极采取多项整改措施,案涉事项并未影响上市公司净利润,存在依法从轻处理情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对刘中海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对肖莉、莫新民、王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冠农股份称处罚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影响,冠农股份称,依据《决定书》,涉及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并审理终结。根据《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根据《决定书》相关决定,相关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冠农股份进一步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问题已整改完毕。公司就此次行政处罚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立行立改,不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财报显示,今年上半年,冠农股份实现营业收入和归母净利润同比双增,增幅分别为49.83%和77.64%。但2022年内,冠农股份营业收入呈现持续下降的态势,且存在收入和利润变动趋势不一致的情况。2022年一季度、2022年上半年、2022年前三季度、2022年全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幅分别为-67.84%、-49.28%、-49.12%、-38.18%,同期归母净利润均不降反升,同比增幅分别为172.38%、38.52%、15.18%、57.72%。对此,上交所向冠农股份下发了关于该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披监管工作函,要求量化分析利润与收入变动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冠农股份回应称,利润与收入变动趋势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联营企业投资收益对利润的影响以及皮棉价格大幅波动、番茄制品销量和价格上升所致。(来源: 经济参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