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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口银行及一支行共被罚365万 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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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金监罚决字〔2023〕17号)显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严格按异地客户授信审查要求审批业务;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多次条线检查均未能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内部审计未反映重大风险责任问题;员工行为排查未按规定覆盖全员;未按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265万元;对时任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陈新民警告;对时任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丁锐警告;对时任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审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杨德蓉警告。 

  同日公布的鄂金监罚决字〔2023〕18号显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果湖支行贷前调查不审慎;贷后管理不尽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果湖支行罚款100万元;对时任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兼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果湖支行行长徐欣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对时任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果湖支行营业室客户经理刘志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对时任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果湖支行客户经理康争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对时任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果湖支行客户经理王龙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对时任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果湖支行副行长叶豫飞警告;对时任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果湖支行行长助理陈华警告;对时任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果湖支行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孙亮警告。 

  经计算,汉口银行及汉口银行水果湖支行合计被罚365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以下为原文: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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