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晚间,康隆达对外披露,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国海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刘国海在任期间,存在内幕交易和短线交易行为,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刘国海予以警告,并合计处以80万元罚款。
具体来看,2014年10月至2022年11月18日,刘国海任康隆达董事;2020年5月至2022年11月18日,刘国海任康隆达副总经理。刘国海控制使用“贾某峰”账户交易“康隆达”,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14日,共买入康隆达股票85900股,共卖出康隆达股票81692股,交易金额2205010.8元;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3月7日,刘国海使用“贾某峰”账户共买入康隆达股票45700股,共卖出康隆达股票45700股,交易金额1407622元。
浙江证监局认为,刘国海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了“康隆达”,且其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刘国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刘国海作为时任康隆达董事、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使用“贾某峰”账户交易“康隆达”,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刘国海的内幕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刘国海的短线交易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康隆达的主营业务包括手部防护业务和锂电新能源业务。康隆达2021年年报显示,刘国海1998年至2000年就职于上虞银邦劳保用品有限公司;2000年至2007年就职于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任销售部长;2008年至2011年9月,就职于浙江康隆达手套有限公司,任商务二部部长;2011年9月起任康隆达董事、商务二部部长;2020年5月起任康隆达董事、副总经理。2022年11月,康隆达对外公开披露,收到刘国海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身体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刘国海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来源: 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