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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半虚增收入逾9亿元 泉为科技及相关责任人遭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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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两个多月之后,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泉为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已查明,公司于2019年度和2020年半年度合计虚增业务收入逾9亿元,公司及多名相关责任人遭到行政处罚,合计罚款金额达440万元。

8月23日,泉为科技披露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贸易业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3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15号)。此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事项发生在原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期间。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泉为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泉为科技原控股子公司广东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供应链”,现已更名为“广东粤立能源有限公司”)开展以船运方式交易的二甲苯贸易业务,经柯永进等人介绍,与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上海邦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创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翼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金鑫银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珠海润盛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供应商签订二甲苯采购合同,开展38批次交易。采购合同签订当日,国立供应链与冠兴石化(海南)有限公司、广东钻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广西六祺投资有限公司、方宇石化(海南)有限公司等5家客户签订二甲苯销售合同,货品、数量与对应采购合同完全一致,约定货物由上述客户自提。同日,国立供应链作为托运人,供应商作为付款方,与相关船运公司签订租船合同,采购和销售的货物运输均由同一船运公司在同一航次中完成。

上述供应商和客户存在明显异常关系,租船合同、运输单据虚假,采购、销售环节均无货物实际交付航运运输,购销货款存在资金循环情况。国立供应链开展上述业务时经营范围不包括危险化学品,主动要求柯永进同时为供应商和客户提供担保,明知相关交易多个环节明显异常,仍将上述业务按照内销产品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泉为科技将上述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度虚增业务收入556924983.89元、营业成本552210788.51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1.40%、23.36%。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3787557.02元、营业成本340388234.97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7%、30.33%。一年半时间,公司合计虚增业务收入逾9亿元,虚增营业成本近9亿元。

广东证监局指出,泉为科技公告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具体责任人方面,广东证监局指出,邵鉴棠作为泉为科技时任董事长、总裁,全面负责泉为科技的经营管理,决策并最终审批二甲苯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签字确认保证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对泉为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佩欢作为国立供应链时任总经理,负责国立供应链的日常经营管理,具体发起、联系、经办二甲苯业务,负责与供应商及客户的日常沟通,是对泉为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喜作为泉为科技时任总经理、董事,主持泉为科技的生产经营管理,部分涉案期间分管国立供应链,审核二甲苯业务单据;钟宏标作为泉为科技时任财务总监,主管会计工作,审核二甲苯业务单据,二人均签字确认保证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拟决定对泉为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对邵鉴棠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对李佩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黄喜、钟宏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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