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台海网 >> 海峡舆情 >> 省外舆情  >> 正文

中银证券及两员工收警示函 员工无证展业致客户损失等

www.taihainet.com 来源: 中国经济网 用手持设备访问
二维码

  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银证券”,601696.SH)唐山新华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8号))。 

  决定书显示,2023年7月河北证监局对该营业部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员工自2016年开始在秦皇岛地区展业行为合规管理存在漏洞,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员工违规开展业务,且造成客户损失。 

  二、部分员工实际使用的手机号码未纳入合规监测系统。 

  三、存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投资顾问的员工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四、个别员工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向客户销售基金。中后台员工领取基金产品销售提成,未做到与业务岗位相分离。 

  河北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河北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日,河北证监局还披露了关于对张彬、曹春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号、20号))。 

  经查,张彬自2016年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道证券营业部从业以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违规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张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曹春辉自2016年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道证券营业部从业以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同时,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于2022年6月向客户销售基金。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曹春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8号))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道证券营业部: 

  2023年7月我局对你营业部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员工自2016年开始在秦皇岛地区展业行为合规管理存在漏洞,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员工违规开展业务,且造成客户损失。 

  二、部分员工实际使用的手机号码未纳入合规监测系统。 

  三、存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投资顾问的员工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四、个别员工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向客户销售基金。中后台员工领取基金产品销售提成,未做到与业务岗位相分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积极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3年8月7日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彬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号)) 

  张彬: 

  经查,你自2016年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道证券营业部从业以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违规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从业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我局将该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3年8月7日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曹春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0号)) 

  曹春辉: 

  经查,你自2016年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道证券营业部从业以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同时,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于2022年6月向客户销售基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从业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我局将该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3年8月7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相关新闻
违规担保未披露 金花股份及原实控人收警示函

金花股份(600080.SH)4月12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原实控人、时任董事长吴一坚和时任总经理张梅收到陕西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主要原因为公司对相关借款的担保未进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公告显示,经查,2018年10月16日,金花股份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花投资”)与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30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

金元证券收警示函:一营业部负责人违规兼职

浙江证监局网站5日披露的罚单显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浙江证监局提到,经查发现,金元证券瑞安安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叶羽在任职期间,存在在公司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行为。公司在知悉叶羽有关兼职行为后,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元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君创基金及刘帅收警示函 从事私募业务未妥善保存材料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92号、193号显示,深圳前海君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君创基金)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材料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

因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青农商行监事孙从程收警示函

青农商行(002958)公告称,11月15日,因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该行监事孙从程收到青岛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青岛证监局指出,经查,孙从程作为青农商行监事,其女儿孙宜甲于2022年4月14日买入青农商行股票20000股,于2022年6月27日买入青农商行股票2000股;其父亲孙思平于2022年9月6日卖出青农商行股票160000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

青农商行某监事收警示函 亲属短线交易

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关于对孙从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1号)。   经查,孙从程作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农商行”,002958.SZ)时任监事,女儿孙宜甲于2022年4月14日买入青农商行股票20,000股,于2022年6月27日买入青农商行股票2000股;父亲孙思平于2022年9月6日卖出青农商行股票160,000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