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银罚决字〔2023〕51号-58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存在13宗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虚报、瞒报金融统计数据;违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企业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未及时备案;撤销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未及时备案;未按规定解缴假币;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未通过“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划转预算收入资金;违反征信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征信异议处理超期;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重要内容;漏报投诉数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警告,并处87.5万元罚款。
李某丰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1万元罚款。
张某蹊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风险与授信管理部(内控案防办)风险业务管理岗,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征信异议处理超期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1万元罚款。
张某松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麓谷科技支行副行长,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征信异议处理超期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1.5万元罚款。
喻某珺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溁湾镇支行(属麓谷科技支行管辖)零贷客户经理,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征信异议处理超期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1万元罚款。
姜某如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业务处理中心副总经理、反洗钱处理中心主任,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3.5万元罚款。
刘某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业务处理中心副总经理、反洗钱处理中心主任,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3.5万元罚款。
李某军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其处1.5万元罚款。
以下为原文:
(来源: 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