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渝金管罚决字〔2023〕9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简称“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对冉崇富警告并罚款9万元、对倪剑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杜世奇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同日公布的渝金管罚决字〔2023〕8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中心支公司(简称“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江津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江津中心支公司罚款人民币13万元,对瞿萍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曹建勋警告并罚款2万元。
渝金管罚决字〔2023〕7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简称“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罚款人民币21万元,对吴联军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曹洪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马东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杨明警告并罚款2万元。
渝金管罚决字〔2023〕6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璧山支公司(简称“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璧山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璧山支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唐俊伦警告并罚款3万元。
渝金管罚决字〔2023〕5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川中心支公司(简称“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永川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永川中心支公司罚款人民币11万元,对刘家林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刘京川警告并罚款1万元。
渝金管罚决字〔2023〕4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简称“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虚假承保、虚假理赔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罚款共计人民币160万元,对向志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蒋登云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渝金管罚决字〔2023〕3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简称“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罚款共计人民币36万元,对程忠文警告2次并罚款8万元、对张国才警告2次并罚款8万元、对程芳霞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王伟警告2次并罚款5万元、对付恩华警告并罚款2万元。
渝金管罚决字〔2023〕2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简称“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罚款人民币12万元,对刘轶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李进警告并罚款2万元。
渝金管罚决字〔2023〕1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碚中心支公司(简称“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北碚中心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华财险重庆分公司北碚中心支公司罚款共计人民币61万元,对曾铮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刘杨警告并罚款9万元、对刘兵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陈燕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张良俊警告3次并罚款15万元、对毛海波警告2次并罚款7万元、对刘志刚警告2次并罚款10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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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