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金管罚决字〔2023〕20号),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同业投资未严格风险审查、利用信托计划实现信贷资产虚假转让的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其罚款1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全文:
(来源: 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