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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鹰国际信披违规 财务总监许云董秘严大林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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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许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1号)显示,经查,安徽证监局发现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山鹰国际”,600567.SH)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审慎。山鹰国际在固定资产减值测试过程中,未关注部分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并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2.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审慎山鹰国际在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对商誉所在相关资产组的收入增长预测依据不充分,未考虑集团内部转移定价对资产组现金流量的影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的规定。

  安徽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山鹰国际财务总监许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许云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山鹰国际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许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严大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3号显示,经查,山鹰国际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政府补助未及时披露。2021年1至7月,山鹰国际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0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的12.07%。山鹰国际未及时披露该事项,直至2021年8月21日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2.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山鹰国际在2021年半年报中,存在政府补助认定不准确、提前确认政府补助收益等问题,导致公司2021年半年报多记其他收益6847.6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51%。

  安徽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山鹰国际董事会秘书严大林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严大林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严大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山鹰国际2022年年报显示,许云2022年4月29日2023年11月29日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许云,会计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CICPA)、国际财务管理协会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SIFM)、美国供应管理协会注册供应管理专业人士(CPSM)、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兼职论文导师。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曾任公司造纸事业部供应链总监、马鞍山造纸基地财务总监、包装事业部综合管理总监。

  严大林自2021年3月15日至2023年11月29日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严大林,本科学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分析师资格证,曾任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公司华北分公司经理,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轻工行业分析师,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轻工行业首席分析师。曾获2020年度新财富轻工行业最佳分析师第四名,2020年度东方财富轻工行业最佳分析师第二名。现任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许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号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许云:

  经查,我局发现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山鹰国际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审慎。山鹰国际在固定资产减值测试过程中,未关注部分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并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2.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审慎。山鹰国际在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对商誉所在相关资产组的收入增长预测依据不充分,未考虑集团内部转移定价对资产组现金流量的影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山鹰国际财务总监许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许云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山鹰国际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决定对许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7月1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3号

  关于对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严大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严大林:

  经查,我局发现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山鹰国际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政府补助未及时披露。2021年1至7月,山鹰国际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0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的12.07%。山鹰国际未及时披露该事项,直至2021年8月21日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2.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山鹰国际在2021年半年报中,存在政府补助认定不准确、提前确认政府补助收益等问题,导致公司2021年半年报多记其他收益6847.6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51%。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山鹰国际董事会秘书严大林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严大林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严大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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