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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证券与责任人各收警示函 研报存2宗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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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天津证监局《关于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姚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有关制度不完善;二是公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审核把关不严。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渤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姚磊在渤海证券任职期间,存在研究报告制作不审慎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姚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显示,姚磊的执业机构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最近登记日期为2023年6月15日至今。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有关制度不完善;二是公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审核把关不严。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研报制作发布有关制度机制,强化研报质量控制审核,结合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3年6月29日 

  关于对姚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姚磊: 

  经查,你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研究报告制作不审慎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3年6月29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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