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记者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联合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
《标准》指出,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并应含有“培训”二字,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字样。并明确: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标准》对培训场所进行了规范: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标准》还对学生人均教学面积作出要求: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表演类、播音主持类、导演类同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标准》明确,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借举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职人员。
《标准》规定,培训机构应当在具有培训预收费监管资质的金融机构开立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并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将预收费资金纳入监管之中。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吴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