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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证券两名保代被监管警示 保荐荣信汇科履职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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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荣信汇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及《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高峰、徐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荣信汇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荣信汇科)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形。高峰、徐伟作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荣信汇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2022年2月16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左强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并于5月16日被延长留置。发行人称,左强家属于5月19日向其告知相关情况,此前,其未曾收到监察机关的书面文件或口头通知。直到5月27日,审核人员向保荐代表人了解首轮问询回复进展时,保荐代表人才提及左强配合调查等情况。经监管督促,发行人于5月29日就其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被采取留置措施等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了专项说明。 

  保荐人于5月29日向上交所正式报告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被采取留置措施等情况,并提交了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保荐人提交的专项核查文件,左强家属于5月19日向发行人及保荐人告知相关情况,发行人此前未曾收到监察机关的书面文件或口头通知。专项核查中,保荐人仅通过与发行人及左强家属沟通、查询法律文件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未采取访谈相关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等有针对性的核查方式进一步了解左强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具体原因、核实监察机关是否向发行人出具通知等情况。此外,在回复上交所首轮审核问询过程中,针对涉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问题,保荐代表人在长期无法与实际控制人直接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未能保持审慎,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 

  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荣信汇科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高峰、徐伟予以监管警示。 

  科创板网站显示,2022年6月30日,因荣信汇科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上交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荣信汇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荣信汇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荣信汇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形: 

  2022年2月16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左强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并于5月16日被延长留置。发行人称,左强家属于5月19日向其告知相关情况,此前,其未曾收到监察机关的书面文件或口头通知。直到5月27日,审核人员向保荐代表人了解首轮问询回复进展时,保荐代表人才提及左强配合调查等情况。经监管督促,发行人于5月29日就其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被采取留置措施等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提交了专项说明。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是否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是否正常履职等情况,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具有重大影响,属于影响审核判断的重大事项。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未充分关注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职的情况,直至相关人员被采取留置措施3个月后才向本所书面报告,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发行人不能简单以未收到有关机关通知或相关人员家属未告知等作为免责理由。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荣信汇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高峰、徐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高峰,荣信汇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徐伟,荣信汇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高峰、徐伟作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荣信汇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2022年2月16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左强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并于5月16日被延长留置。当时,左强家属收到了相关书面通知。5月27日,审核人员向保荐代表人了解首轮问询回复进展时,保荐代表人才提及左强配合调查等情况。经监管督促,保荐人于5月29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正式报告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被采取留置措施等情况,并提交了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保荐人提交的专项核查文件,左强家属于5月19日向发行人及保荐人告知相关情况,发行人此前未曾收到监察机关的书面文件或口头通知。专项核查中,保荐人仅通过与发行人及左强家属沟通、查询法律文件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未采取访谈相关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等有针对性的核查方式进一步了解左强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具体原因、核实监察机关是否向发行人出具通知等情况。此外,在回复本所首轮审核问询过程中,针对涉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问题,保荐代表人在长期无法与实际控制人直接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未能保持审慎,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是否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是否正常履职等情况,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具有重大影响,属于影响审核判断的重大事项。高峰、徐伟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负责项目相关尽职调查工作,但其未持续、充分关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等关键人员的履职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影响,迟至相关人员被采取留置措施3个月后才向本所书面报告,履行报告义务不及时;在专项核查过程中,也未能根据已获取的相关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核查,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高峰、徐伟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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