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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萨投资收警示函 举牌及减持川环科技等2股信披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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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北京鼎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萨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43号)显示,鼎萨投资管理的相关私募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环科技,股票代码300547.SZ)和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发教育,股票代码300559.SZ)股票比例达到5%之日起三日内,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且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未停止交易,被四川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22年3月3日,鼎萨投资管理的相关私募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川环科技股票1089.72万股,占川环科技总股本的比例为5.02%。在持有川环科技股票比例达到5%之日起三日内,鼎萨投资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直至2022年6月10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鼎萨投资未停止买卖川环科技股票,截至2022年6月10日上述产品合计持有川环科技股票1050.03万股,占川环科技总股本的4.84%。 

  2022年4月10日,鼎萨投资管理的相关私募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佳发教育股票1980.98万股,占佳发教育总股本(不含佳发教育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下同)的比例为5.07%。在持有佳发教育股票比例达到5%之日起三日内,鼎萨投资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直至2022年6月10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鼎萨投资未停止买卖佳发教育股票,截至2022年6月10日上述产品合计持有佳发教育股票1884.81万股,占佳发教育总股本的4.72%。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鼎萨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鼎萨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鼎萨投资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日,你公司管理的相关私募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环科技)股票10,897,180股,占川环科技总股本的比例为5.02%。在持有川环科技股票比例达到5%之日起三日内,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直至2022年6月10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你公司未停止买卖川环科技股票,截至2022年6月10日上述产品合计持有川环科技股票10,500,320股,占川环科技总股本的4.84%。 

  2022年4月10日,你公司管理的相关私募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发教育)股票19,809,790股,占佳发教育总股本(不含佳发教育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下同)的比例为5.07%。在持有佳发教育股票比例达到5%之日起三日内,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直至2022年6月10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你公司未停止买卖佳发教育股票,截至2022年6月10日上述产品合计持有佳发教育股票18,848,100股,占佳发教育总股本的4.72%。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北京鼎萨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8月10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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