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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高科被上交所监管警示 减持派能科技存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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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13号)显示,经查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能科技”,688063.SH股东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融通高科)及其一致行动人黄石融科创新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融科创投)于公司股票上市时合计持有3276.04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16%。其中,融通高科持有1088.71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03%。2021年12月30日,融通高科披露减持计划,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951.5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6.14%。

  2022年6月24日,公司披露融通高科累计减持股份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以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融通高科在2022年1月24日至2022年6月22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份786.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08%。其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由21.16%下降至16.08%,变动比例达到5.08%。融通高科未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停止买卖,超比例减持11.79万股。

  上交所判定,公司股东融通高科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1条、第5.1.2条、第5.4.5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决定对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派能科技于2020年12月30日在上交所科创版上市,截至2022年3月31日,黄石融科创新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为派能科技第二大股东,持股2187.34万股,持股比例14.13%,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第三大股东,持股779.51万股,持股比例5.03%。

  派能科技于2022年6月2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6月22日,融通高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786.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08%。本次权益变动后,融通高科持有公司302.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截至报告书签署日,黄石融科创新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未减持公司股份,持有公司股份2187.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3%。本次权益变动后,融通高科及其一致行动人黄石融科创新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2490.0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08%。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 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 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四)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

  (五) 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4.5条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监管对象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

  (六)要求公开致歉;

  (七)要求聘请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

  (十一)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十二)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十三)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十四)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13号

  关于对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融通高科)及其一致行动人黄石融科创新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融科创投)于公司股票上市时合计持有32,760,414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16%。其中,融通高科持有10,887,05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03%。2021年12月30日,融通高科披露减持计划,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9,515,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6.14%。

  2022年6月24日,公司披露融通高科累计减持股份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以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融通高科在2022年1月24日至2022年6月22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份7,860,095股,占公司总股本5.08%。其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由21.16%下降至16.08%,变动比例达到5.08%。融通高科未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停止买卖,超比例减持117,869股。

  公司股东融通高科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1条、第5.1.2条、第5.4.5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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