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台海网 >> 海峡舆情 >> 省外舆情  >> 正文

盈康生命及董事长谭丽霞等人收警示函 去年亏损未预告

www.taihainet.com 来源: 中国经济网 用手持设备访问
二维码

  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康生命”,300143.SZ)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盈康生命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64亿元。经查,盈康生命未按规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直至2022年4月25日方才披露。 

  盈康生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谭丽霞、总经理彭文、财务总监谈波,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盈康生命及公司董事长谭丽霞、总经理彭文、财务总监谈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0号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谭丽霞、彭文、谈波: 

  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64亿元。经查,你公司未按规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直至2022年4月25日方才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谭丽霞、总经理彭文、财务总监谈波,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公司董事长谭丽霞、总经理彭文、财务总监谈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改,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2年8月2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相关新闻
德利股份前副总裁曲昆生收警示函 违反承诺违规减持

近日,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曲昆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44号)显示,经查,烟台兴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安投资)持有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股份”,605198.SH)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2000万股股份。   曲昆生作为兴安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时任德利股份副总裁,在德利股份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就...

东尼电子副总陈泉强收警示函 窗口期违规交易公司股票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陈泉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陈泉强担任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电子”,603595.SH)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存在窗口期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情形。   东尼电子于2022年7月5日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陈泉强于2022年6月27日、6月28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卖出公司股票22400股,成交...

安信证券某营业部经纪人收警示函 推介虚构金融产品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周俊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周俊衡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营业部担任经纪人期间,参与推介虚构的金融产品,并与客户签订代持协议。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丽人丽妆股东Crescent Lily收警示函 减持存违规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对Crescent Lily Singapore Pte. Ltd.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70号)。截至2021年11月8日,Crescent Lily Singapore Pte. Ltd.(简称“Crescent Lily”)持有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人丽妆”,605136.SH)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3487.6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8%。   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1...

华龙证券新疆分公司收警示函 营业部原负责人违规炒股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赵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所辖乌鲁木齐澎湖路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赵明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等违法违规问题。上述问题反映该分公司内部监督管理不足,未能有效防范工作人员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