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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利股份前副总裁曲昆生收警示函 违反承诺违规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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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曲昆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44号)显示,经查,烟台兴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安投资)持有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股份”,605198.SH)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2000万股股份。 

  曲昆生作为兴安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时任德利股份副总裁,在德利股份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就曲昆生通过兴安投资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并承诺不以转让兴安投资股权形式规避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2020年9月18日,德利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21年6月16日,曲昆生转让了所持有的全部兴安投资16%的财产份额,违反了前述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曲昆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德利股份2021年报显示,曲昆生于1997年加入德力股份,于2021年6月28日辞去公司副总裁、总工程师职务。 

  德利股份官网显示,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6年,是山东安德利集团的支柱企业,世界浓缩果汁主要生产与供应商之一。公司在山东、辽宁、江苏、山西、陕西、四川等省建有八个浓缩果汁子公司,设计年加工果品能力100万吨,公司产品以浓缩果汁、果糖为主,还包括果浆、鲜榨果汁(NFC果汁)、香精等产品,产品的出口比例约占80%。2003年4月,公司在香港上市;2020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曲昆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44号 

  曲昆生: 

  经查,烟台兴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安投资)持有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2000万股股份。你作为兴安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时任德利股份副总裁,在德利股份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就你通过兴安投资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并承诺不以转让兴安投资股权形式规避上述股份锁定承诺。2020年9月18日,德利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21年6月16日,你转让了所持有的全部兴安投资16%的财产份额,违反了前述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7月25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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