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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映雪3宗违规收警示函 大股东为百亿私募映雪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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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杭州莱茵映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郑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杭州莱茵映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莱茵映雪)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3宗违规行为。

  一、未完整留存投资运作决策过程性材料。

  二、关联交易未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三、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郑宇作为莱茵映雪董事、法定代表人和投研负责人,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莱茵映雪、郑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莱茵映雪成立于2015年4月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2015年6月11日莱茵映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莱茵映雪的大股东为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51%。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莱茵映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莱茵映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完整留存投资运作决策过程性材料。

  二、关联交易未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三、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公司应当在2022年7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7月12日

  关于对郑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郑宇:

  我局在对杭州莱茵映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完整留存投资运作决策过程性材料、关联交易未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等问题。

  你作为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和投研负责人,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2年7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7月12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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