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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湘生物二股东朱锦伟收警示函 两度违反承诺违规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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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对朱锦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朱锦伟作为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湘生物”,688289.SH)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票460万股,减持单价为45.97元/股,减持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50.48元/股,违反了朱锦伟在圣湘生物《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违反上述承诺的,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直至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承诺。 

  朱锦伟又于11月29-30日合计减持公司股票120万股,此次减持是在按照承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直至2022年1月5日,朱锦伟才将出售股份对应的收益1557.10万元交付至公司,再次违反前期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朱锦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朱锦伟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圣湘生物官网显示,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自主创新基因技术为核心,集诊断试剂、仪器、第三方医学检验服务为一体的体外诊断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在科创板上市(股票代码:688289),并入选“科创50”指数样本股。 

  朱锦伟持有圣湘生物7.06%的股份,为第二大股东。朱锦伟2019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7日担任圣湘生物董事。 

  圣湘生物7月16日发布关于时任董事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朱锦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朱锦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7号)。该警示函系针对时任董事朱锦伟先生未遵守减持承诺的事项,详见《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终止减持股份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潇湘晨报报道,2021年11月26日,朱锦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票4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减持单价为45.97元/股,合计减持总金额2.11亿元。本次减持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50.48元/股,违反其前期关于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承诺。而11月29日、30日,朱锦伟再次合计减持公司股票1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在按照其承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朱锦伟继续进行减持,再次违反其前期承诺。 

  根据圣湘生物2022年2月19日和4月29日的公告,朱锦伟已于2022年1月5日,将其减持相应股份对应的差值金额1557.10万元补偿给公司。同时,朱锦伟还承诺,自短线交易限制期届满后,即2022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前,通过上交所系统允许的方式,以自有资金将前述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公司股份合计580万股进行回购,将持股情况还原至减持前状态,并将因回购前述股权产生的收益全部上缴公司。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规定:【监管措施】承诺人违反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朱锦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朱锦伟: 

  你作为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湘生物”)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票460万股,减持单价为45.97元/股,减持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50.48元/股,违反了你在圣湘生物《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违反上述承诺的,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直至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承诺。你又于11月29-30日合计减持公司股票120万股,此次减持是在按照承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直至2022年1月5日,你才将出售股份对应的收益1557.10万元交付至公司,再次违反前期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2年7月12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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