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公布了关于对陈剑栋、陈建英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21号)。
陈剑栋、陈建英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300287.SZ)于2020年11月5日签署协议,协议中承诺协助飞利信子公司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杰东”)对外承接工程,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陈剑栋、陈建英应为上海杰东承揽项目实现超过1亿元的销售收入,毛利率不低于15%,如该销售收入或预期收益未达目标,则陈剑栋、陈建英应现金补足项目目标利润差额。但2021年度陈剑栋、陈建英为上海杰东承揽项目实现的销售收入未达到1亿元,且未现金补足项目目标利润差额。
陈剑栋、陈建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二条,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陈剑栋、陈建英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飞利信于2018年4月24日披露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西南证券为独立财务顾问。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二条:【不得变更、豁免的承诺】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监管措施】承诺人违反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陈剑栋、陈建英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121号
陈剑栋、陈建英:
经查,你们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于2020年11月5日签署协议,协议中承诺协助飞利信子公司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杰东)对外承接工程,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你们应为上海杰东承揽项目实现超过1亿元的销售收入,毛利率不低于15%,如该销售收入或预期收益未达目标,则你们应现金补足项目目标利润差额。但2021年度你们为上海杰东承揽项目实现的销售收入未达到1亿元,且未现金补足项目目标利润差额。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二条,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改正,严格履行承诺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6月29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