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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上海分行5宗违法被罚210万元 虚增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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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2〕41号)显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2019年10月,该分行个人经营贷款贷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2019年12月,该分行虚增存贷款。3.2020年 7月,该分行未严格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4.2020年1月,该分行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2020年6月,该分行作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未和借款企业共同承担保险费用。 

  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七)项,对大连银行上海分行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210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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