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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证券四川及2责任人收3警示函 "飞单"等两宗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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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周鹏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韩开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四川证监局发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分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向客户推荐销售非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二是分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员后台员工存在营销客户的情况。分公司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六条第二款和《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川证监局发现周鹏飞在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向客户推荐非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并获取利益、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同时作为时任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应对分公司、营业部相关合规管理不到位问题负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周鹏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韩开勤在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设立个体工商户向第三方提供投研服务并获取利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韩开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证协网站显示,韩开勤于2017年12月11日在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于2021年4月23日离职注销。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分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向客户推荐销售非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二是分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员后台员工存在营销客户的情况。分公司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六条第二款和《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6月15日 

  关于对周鹏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鹏飞: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向客户推荐非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并获取利益、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同时作为时任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应对分公司、营业部相关合规管理不到位问题负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6月15日 

  关于对韩开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韩开勤: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设立个体工商户向第三方提供投研服务并获取利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6月15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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