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了鹿晗与诸暨市星派餐饮店相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原告鹿晗为歌手、演员。系餐饮品牌“肯德基”的代言人;被告(诸暨市星派餐饮店)是“饿了么”外卖店铺“麦嘉基·炸鸡·汉堡(大唐店)”的经营者。
被告在“饿了么”外卖店铺“麦嘉基·炸鸡·汉堡(大唐店)”中销售产品“一桶鸡+可乐”,售价52.99元,该产品商品首页图中包含原告肖像一张。经比对上述侵权照片,与原告代言肯德基品牌的图片,高度相似,仅将图片中“肯德基”品牌改为其经营的“麦嘉基”品牌。
原告鹿晗诉称,被告在其经营的炸鸡汉堡外卖店铺售卖的“一桶鸡+可乐”销售页面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姓名进行商业性宣传,使用方式为虚假代言,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损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
最终,法院裁定:
1、被告诸暨市星派餐饮店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鹿晗出具加盖公章的道歉声明,向原告鹿晗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2、被告诸暨市星派餐饮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鹿晗经济损失5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该侵权餐饮店已于今年2月注销。
截至发稿前,该话题冲上热搜第二。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