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安徽证监局发现国元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手机客户端交易软件在系统升级、变更上线前未进行充分测试。二是手机客户端交易软件在2022年6月13日发生故障,未及时向安徽证监局报告。三是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不完备。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21〕12号)第十八条第(一)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三十八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二十二条、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暂停业务、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暂停或者限制证券期货经营业务活动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手机客户端交易软件在系统升级、变更上线前未进行充分测试。二是手机客户端交易软件在2022年6月13日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我局报告。三是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不完备。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21〕12号)第十八条第(一)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三十八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二十二条、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提高信息系统运维能力,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6月25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