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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合科技及董事长王庆东收警示函 未及时修正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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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庆东、许小菊、王文之、王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赢合科技”,股票代码“300457.SZ”)在2021年1月12日披露业绩预告后,因公司与销售相关的内部控制不完善,导致发生大额销售退回事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 

  深圳证监局指出,经查,赢合科技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致使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绩数据与2020年度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庆东、总经理许小菊、时任财务总监王文之、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赢合科技及王庆东、许小菊、王文之、王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赢合科技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改,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庆东、许小菊、王文之、王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庆东、许小菊、王文之、王晋: 

  你公司在2021年1月12日披露业绩预告后,因公司与销售相关的内部控制不完善,导致发生大额销售退回事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经查,你公司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致使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绩数据与2020年度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庆东、总经理许小菊、时任财务总监王文之、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庆东、许小菊、王文之、王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改,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6月18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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