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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研报违规收警示函 研究所副所长邵锐等被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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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邵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黄卓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原料自主可控,引领POCT检测发展》存在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存在不足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九条、第十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邵锐作为公司研究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对公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存在不足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邵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黄卓作为证券研究报告《原料自主可控,引领POCT检测发展》的署名分析师,对研究报告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黄卓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官网显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目前系由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控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3.26532亿元。 

  中证协网站显示,邵锐于2013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黄卓于2021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4406864)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原料自主可控,引领POCT检测发展》存在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存在不足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九条、第十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5月18日 

  关于对邵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邵锐先生: 

  经查,我局发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原料自主可控,引领POCT检测发展》存在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存在不足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九条、第十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研究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对公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存在不足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6月10日10: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5月18日 

  关于对黄卓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黄卓先生: 

  经查,我局发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原料自主可控,引领POCT检测发展》存在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存在不足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正)第九条、第十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证券研究报告《原料自主可控,引领POCT检测发展》的署名分析师,对研究报告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6月10日14: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5月18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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