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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盛光电IPO4宗违规收监管函 未充分披露内控缺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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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常州丰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审核中心监管函〔2022〕4号)。2021年6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了常州丰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丰盛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2021年7月4日,丰盛光电被随机抽取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经查明,丰盛光电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未充分披露存货管理内部控制缺失的相关风险

  现场检查发现,丰盛光电存货管理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成本核算真实性、准确性难以核实,招股说明书中未充分披露内部控制缺失相关风险。一是原材料领用方面,存在两类单据,财务入账使用的领料单并非原材料领用的原始单据;部分领料单存在规律性签名补签、代签等不合规情形。二是废料管理方面,2018年至2020年废料处置数量分别为1117.86吨、1219.83吨、1060.81吨,但废料的产生、认定、入库、出库均未按照丰盛光电内控要求留存任何记录,仅以发票作为废料处置入账的依据。库管员及仓储负责人均无法合理说明废料处置情况。三是ERP系统使用方面,不能及时准确反映存货收发存情况,库存商品明细未设置具体的产品和规格,无法将原材料消耗与产品直接对应;生产成本核算采用手工方式将生产工时、原材料消耗及制造费用与产品明细进行分配。

  二、未充分披露研发投入相关内部控制缺失的相关风险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丰盛光电研发投入主要包括材料费、研发人员薪酬等,其中材料费用投入占研发费用比例为79.35%、75.31%、69.98%。现场检查发现,丰盛光电研发投入相关内部控制存在异常。一是原材料领用方面,原始领料单据中未见研发领料部分,研发中心提供的《技术通知单》单据记录的主料与后补《领料单》记录的领用数量差异较大。二是研发生产方面,发行人研发中试主要在生产车间开展,但生产车间未见研发相关的记录。三是废料处置方面,丰盛光电未提供废料产生、处置的相关记录,研发环节相关人员无法合理说明废料处理情况,废料处置单价明显低于同期丰盛光电子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价格。

  三、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

  现场检查发现,丰盛光电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形。一是丰盛光电内销产品收入确认政策为与客户对账确认收入,因对账期和会计期间不一致导致年末部分已收货未对账的业务未确认收入。2018年至2020年跨期金额分别为1441.88万元、1508.12万元、991.34万元。二是部分运费发票开具不及时,导致年末存在运输事项但运费结算不及时形成运费跨期,2018年至2020年跨期金额为102.49万元、130.42万元、126.27万元。三是报告期内客户退货金额合计593.48万元,但丰盛光电对该部分退货未冲减销售收入,而以向客户外购半成品的方式由客户开具销售发票处理退货,导致销售收入、生产成本均少量虚增。

  四、招股说明书关于收入分类信息披露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丰盛光电主营业务收入按销售模式分为内销、深加工结转、直接出口三类,并分类披露了具体金额。现场检查发现,丰盛光电2020年收入分类金额记录有误,其中深加工结转收入少计7136.01万元,内销收入多计7136.01万元,导致招股说明书关于收入分类的金额、占比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丰盛光电作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未充分提示存货管理、研发投入内部控制缺失的相关风险,存在收入和运费跨期、退货未冲减销售收入等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招股说明书关于收入分类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丰盛光电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签字会计师戴伟忠、王晓竹的监管函(审核中心监管函〔2022〕3号)。经查明,戴伟忠、王晓竹在担任项目签字会计师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货管理存在的内控缺失情形

  戴伟忠、王晓竹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货管理内控缺失的异常情况,未充分获取发行人相关原始记录进行核对验证,未充分关注ERP系统在内控管理中存在缺陷的情形。

  二、对发行人研发投入相关核查工作不到位

  戴伟忠、王晓竹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研发投入内部控制存在的异常情况,未核对验证发行人研发原材料领用原始记录、生产记录及研发废料处置的真实性等,相关核查工作不到位。

  三、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形

  戴伟忠、王晓竹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销收入确认方式、运费发票开具不及时导致的收入、运费跨期情况,以及因退货未冲减销售收入导致销售收入、生产成本虚高情况。

  四、收入分类统计错误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经检查会计师工作底稿,戴伟忠、王晓竹对发行人2020年收入分类金额记录有误,深加工结转收入少计7136.01万元,内销收入多计7136.01万元,导致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收入分类金额不准确。

  戴伟忠、王晓竹作为项目签字会计师,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存货管理及研发投入相关内部控制、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形等异常情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并审慎核查,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七十四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戴伟忠、王晓竹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丰盛光电官网显示,常州丰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目前国内光学电子材料生产商之一,秉持“创新照亮未来”的企业理念,主要从事光学级板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大尺寸液晶显示器和液晶电视导光板、液晶电视扩散板、照明扩散板以及平板灯背光模组。

  丰盛光电2021年6月16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申报被受理,2021年12月30日,丰盛光电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申报终止。保荐机构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赵少斌、王喆;会计师事务所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为戴伟忠、王晓竹;评估机构为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字评估师为李军、谢肖琳。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更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综合考虑执业能力、诚信记录、市场形象等情况,审慎选择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

  发行人应当按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运营、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的监管规则、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本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配合本所的自律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披露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 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一)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擅自改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

  (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程度;

  (四)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且未说明理由;

  (六)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或者未及时披露;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2〕4号

  关于对常州丰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常州丰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6日,本所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2021年7月4日,你公司被随机抽取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经查明,你公司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未充分披露存货管理内部控制缺失的相关风险

  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货管理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成本核算真实性、准确性难以核实,招股说明书中未充分披露内部控制缺失相关风险。一是原材料领用方面,存在两类单据,财务入账使用的领料单并非原材料领用的原始单据;部分领料单存在规律性签名补签、代签等不合规情形。二是废料管理方面,2018年至2020年废料处置数量分别为1117.86吨、1219.83吨、1060.81吨,但废料的产生、认定、入库、出库均未按照你公司内控要求留存任何记录,仅以发票作为废料处置入账的依据。库管员及仓储负责人均无法合理说明废料处置情况。三是ERP系统使用方面,不能及时准确反映存货收发存情况,库存商品明细未设置具体的产品和规格,无法将原材料消耗与产品直接对应;生产成本核算采用手工方式将生产工时、原材料消耗及制造费用与产品明细进行分配。

  二、未充分披露研发投入相关内部控制缺失的相关风险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研发投入主要包括材料费、研发人员薪酬等,其中材料费用投入占研发费用比例为79.35%、75.31%、69.98%。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研发投入相关内部控制存在异常。一是原材料领用方面,原始领料单据中未见研发领料部分,研发中心提供的《技术通知单》单据记录的主料与后补《领料单》记录的领用数量差异较大。二是研发生产方面,发行人研发中试主要在生产车间开展,但生产车间未见研发相关的记录。三是废料处置方面,你公司未提供废料产生、处置的相关记录,研发环节相关人员无法合理说明废料处理情况,废料处置单价明显低于同期你公司子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价格。

  三、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

  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形。一是你公司内销产品收入确认政策为与客户对账确认收入,因对账期和会计期间不一致导致年末部分已收货未对账的业务未确认收入。2018年至2020年跨期金额分别为1441.88万元、1508.12万元、991.34万元。二是部分运费发票开具不及时,导致年末存在运输事项但运费结算不及时形成运费跨期,2018年至2020年跨期金额为102.49万元、130.42万元、126.27万元。三是报告期内客户退货金额合计593.48万元,但你公司对该部分退货未冲减销售收入,而以向客户外购半成品的方式由客户开具销售发票处理退货,导致销售收入、生产成本均少量虚增。

  四、招股说明书关于收入分类信息披露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销售模式分为内销、深加工结转、直接出口三类,并分类披露了具体金额。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20年收入分类金额记录有误,其中深加工结转收入少计7136.01万元,内销收入多计7136.01万元,导致招股说明书关于收入分类的金额、占比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作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未充分提示存货管理、研发投入内部控制缺失的相关风险,存在收入和运费跨期、退货未冲减销售收入等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招股说明书关于收入分类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年5月3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2〕3号

  关于对签字会计师戴伟忠、王晓竹的监管函

  戴伟忠、王晓竹:

  2021年6月16日,本所受理了常州丰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2021年7月4日,发行人被随机抽取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经查明,你们在担任项目签字会计师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货管理存在的内控缺失情形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存货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存在异常情况,成本核算真实性、准确性难以核实。一是原材料领用方面,发行人存在两类单据,财务入账使用的领料单并非原材料领用的原始单据;部分领料单存在规律性签名补签、代签等不合规情形。二是废料管理方面,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废料处置数量分别为1117.86吨、1219.83吨、1060.81吨,但废料的产生、认定、入库、出库均未按照内控要求留存任何记录,仅以发票作为废料处置入账的依据;库管员及仓储负责人均无法合理说明废料处置情况。三是ERP系统使用方面,发行人ERP系统不能及时准确反映存货收发存的情况,库存商品明细未设置具体的产品和规格,无法将原材料消耗与产品直接对应;生产成本核算采用手工方式将生产工时、原材料消耗及制造费用与产品明细进行分配。你们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货管理内控缺失的异常情况,未充分获取发行人相关原始记录进行核对验证,未充分关注ERP系统在内控管理中存在缺陷的情形。

  二、对发行人研发投入相关核查工作不到位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主要包括材料费、研发人员薪酬等,其中材料费用投入占研发费用比例分别为79.35%、75.31%、69.98%。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研发投入相关内部控制存在异常。一是原材料领用方面,原始领料单据中未见研发领料部分,研发中心提供的《技术通知单》单据记录的主料与后补《领料单》记录的领用数量差异较大。二是研发生产方面,发行人研发中试主要在生产车间开展,但生产车间未见研发相关的生产记录。三是废料处置方面,发行人未提供废料产生、处置的相关记录,研发环节人员无法合理说明废料处理的情况,废料处置单价明显低于同期子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价格。你们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研发投入内部控制存在的异常情况,未核对验证发行人研发原材料领用原始记录、生产记录及研发废料处置的真实性等,相关核查工作不到位。

  三、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形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一是发行人内销产品收入确认政策为与客户对账确认收入,因对账期间和会计期间不一致导致年末存在部分已收货未对账的业务未确认收入,形成收入跨期。2018年至2020年跨期金额分别为1441.88万元、1508.12万元、991.34万元。

  二是部分运费发票开具不及时,导致年末存在运输事项但运费未及时结算,形成运费跨期。2018年至2020年跨期金额分别为102.49万元、130.42万元、126.27万元。三是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退货金额合计593.48万元,但发行人对该部分退货未冲减销售收入,而以向客户外购半成品的方式由客户开具销售发票处理退货,导致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均少量虚增。你们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销收入确认方式、运费发票开具不及时导致的收入、运费跨期情况,以及因退货未冲减销售收入导致销售收入、生产成本虚高情况。

  四、收入分类统计错误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按销售模式分为内销、深加工结转、直接出口三类,并分类披露了具体金额。经检查会计师工作底稿,你们对发行人2020年收入分类金额记录有误,深加工结转收入少计7136.01万元,内销收入多计7136.01万元,导致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收入分类金额不准确。

  戴伟忠、王晓竹作为项目签字会计师,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存货管理及研发投入相关内部控制、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形等异常情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并审慎核查,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年5月31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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