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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人寿宜昌违法被罚 员工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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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宜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显示,宜昌银保监分局对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人寿宜昌中支”)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长城人寿宜昌中支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长城人寿宜昌中支续期收展部员工戈艳,在接受投保人对其已购买的2份分红型保险咨询时,表述中多次出现“存”“取”等与银行存款产品类比的描述,且拿分红型产品分红率与银行产品利率作片面对比。经查上述保险产品的条款,其红利分配存在不确定性,也未明确保底分红率,戈艳答复投保人的内容与相关保险条款不一致。 

  综上,宜昌银保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产品进行类比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的规定。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案涉保单已处于失效状态且再无新缴保费,本案没有违法所得,宜昌银保监分局决定对长城人寿宜昌中支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戈艳予以警告并处3千元罚款。 

  以下为原文: 

  宜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 

  当事人: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昌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45-1号 

  主要负责人:王勇 

  当事人:戈艳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50319801030XXXX 

  住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岗位: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昌中心支公司续期收展部专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宜昌银保监分局对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人寿宜昌中支”)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长城人寿宜昌中支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长城人寿宜昌中支续期收展部员工戈艳,在接受投保人对其已购买的2份分红型保险咨询时,表述中多次出现“存”“取”等与银行存款产品类比的描述,且拿分红型产品分红率与银行产品利率作片面对比。经查上述保险产品的条款,其红利分配存在不确定性,也未明确保底分红率,戈艳答复投保人的内容与相关保险条款不一致。 

  上述事实,有相关保单的投保资料、保险产品条款、客户缴费情况,戈艳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现场询问笔录,长城人寿宜昌中支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产品进行类比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的规定。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案涉保单已处于失效状态且再无新缴保费,本案没有违法所得,决定对长城人寿宜昌中支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戈艳予以警告并处3千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5月16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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