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1〕30号)显示,王嵩是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领域违规事项责任人。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王嵩警告。
资料显示,2020年6月10日,内蒙古银保监局发布关于王嵩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核准王嵩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行长任职资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来源: 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