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2〕152021005962号)显示,上海雷允上金亭药店因销售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药品,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712.5元。
当事人销售的由广西润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20201208)板蓝根颗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编号:抽20210510),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装量差异)。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6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
经查,当事人系上海雷允上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加盟店,此次被抽查不合格的板蓝根颗粒由上海华氏大药房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配送20盒(3g*60袋/颗粒剂),零售价为37.5元每盒。至案发销售出11盒、被我局抽检8盒(按零售价买样)、剩余一盒,故本案认定的货值金额为750元,获违法所得712.5元。案发后,该批次剩余板蓝根1盒已被召回。
当事人销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所称的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所指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12.5元。 (来源: 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