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经济网记者在天眼查App看到,淮北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因利用虚假的标价形式、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被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520元并处罚款156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综罚﹝2022﹞57号)显示,经查,当事人淮北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2日在微信公众号“淮北爱尔眼科医院”发布的“钜惠风暴来袭感恩十年相伴守护光明未来活动时间:2021年11月22日——12月31日眼健康套餐钜惠5、螨虫专业清洁周年庆钜惠价180元(原价268)”的宣传内容。经调查,当事人在活动前七日内销售“睑结膜伪膜去除清洗”(螨虫专业清洁)价格为200元人次,与宣称的“原价268元”不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没收违法所得520元并处罚款1560元,处罚日期2022年3月9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淮北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为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爱尔眼科”,300015.SZ)全资子公司。爱尔眼科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爱尔医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8.95亿股,持股比例35.06%。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这是爱尔眼科第4次被罚。3月7日,许昌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被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3月1日,来宾市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因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被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5000元;2月17日,重庆万州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因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被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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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经济网)